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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 兰州市各区加征50%
文章来源:《西部商报》 文章作者:陈永君 发布时间:2008-05-28   字体: [ ]  
 
 

  耕地占用税 兰州市各区加征50%

  耕地占用税税额如何确定?哪些情形可免征耕地占用税?昨日,省政府法制办通过其网站发布的《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送审稿)》,就上述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就其条款面向各界征求修改意见、建议。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分四类情形:以县(区)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人均耕地面积不超过1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30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20元;人均耕地面积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含2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20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15元;人均耕地面积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含3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12.50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10元;人均耕地面积超过3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10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5元。占用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城市、县(区)级郊区耕地,按上述规定税额加征30%。兰州市各区加征50%。
  占用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耕地,加征50%。对国家限制类高污染、高能耗的产业占用耕地,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适用税额加征50%。占用基本农田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适用税额加征50%。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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