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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按10%征个税
文章来源:《北京日报》 文章作者:沈衍琪 发布时间:2008-06-30   字体: [ ]  
 
 

  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按10%征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的税收实行优惠政策。其中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税。

  两部门发出的通知对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规定:除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税之外;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通知还规定,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通知中同时明确,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而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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