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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文章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08-06-30   字体: [ ]  
 
 

  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8〕72号

  发布日期:2008-06-11

  实施日期:2008-07-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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