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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张江园区对四类人才给予个税补贴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单芸 发布时间:2008-07-01   字体: [ ]  
 
 

  上海张江园区对四类人才给予个税补贴

  在上海市张江高科(600895,股吧)技园区管委会一份关于“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激励自主创新人才发展的暂行办法”中规定,对于四类告急人才个人所得中的年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的,给予100%补贴。也就是说,四类高级人才在张江园区内缴纳的税收部分将获得全额补贴。

  这四类人才要求是:注册地、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中,且年收入在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一类是,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中自主创新型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第二类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第三类是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年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累计纳税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第四类是曾获得上海市、浦东新区“自主创新领军人才”称号的个人,以及从事国家“863”、“973”等国家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究的课题负责人。

  张江园区管委会的政策规定,对于这四类人员个人所得中的,年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补贴,且“十一五”期间每人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同时,对于这四类人员个人所得中,来源于其所在企业的股权、期权、知识产权成果所得形成的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的,每年给予50%的补贴,“十一五”期间,每人补贴总额也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激励自主创新人才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张江高科技园区创新创业人才的激励机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园区的国际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中年收入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符合下列几种情形之一者:
  (一) 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中自主创新型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
  (二) 非上述三大主导产业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
  (三) 其他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年增加值、
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累计纳税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
  (四) 曾获得上海市、浦东新区“自主创新领军人才”
  称号的个人,以及从事国家“863”、“973”等国家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究的课题负责人。
  第三条 对上述人员个人所得中的年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补贴,且“十一五”期间每人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对上述人员个人所得中来源于其所在企业的股权、期权、知识产权成果所得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的每年给予50%补贴,且“十一五”期间每人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在张江高科技园区产业配套区和产业延伸区内符合第二条的企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可参照享受上述政策,补贴基数以其个人所得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为准。
  第六条 凡在上述区域内符合第二条的镇属财力户管企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经镇政府同意,可参照享受上述政策。
  第七条 被补贴对象凭在“十一五”期间所发生的培训、学术交流、消费或对张江园区企事业单位投资等相关凭证按年度进行报销,并采用个人申报、单位确认、政府审核的方式予以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的所有补贴均以个人所得的明细申报为基础。本办法补贴的内容中不包含由于补税、滞纳、罚款所形成的地方财力。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中如遇国家、上海市或浦东新区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对既适用上级财税机关的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对象,可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申请。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十一五”期间有效,由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激励自主创新人才发展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1、本政策采取企业集中申报的形式。
  2、各单位申报的人数上限不得超过以下比例:1-100人的单位申报人数≤总人数的15%,101-500人的单位申报人数≤15+(总人数-100)*2.5%,501-1000人的单位申报人数≤25+(总人数-500)*2%,1001-2000人的单位申报人数≤35+(总人数-1000)*1.5%,2001-5000人的单位申报人数≤50+(总人数-2000)*1%,5000-10000人的单位申报人数≤80+(总人数-500)*0.5%,10000以上人的单位申报人数≤总人数的0.2%且不超过150人。
  3、本政策规定的企业总人数的计算以全年度平均从业人数为依据,且总人数仅为企业缴纳四金的正式员工数(含长期在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不包含退休人员)。
  4、“863”、“973”的主要负责人员含在享受补贴人员的规定比例之内,获得“自主创新领军人才”称号的人员不包含在比例之内。
  5、本政策中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副总以上级别人员(含总监),我委将本着实质高于形式的原则,通过复核机制进行审核。
  6、本政策所称“技术骨干”由企业自主选择,其从事业务必须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且为相关团队核心人员。
  7、其所在企业与其签署固定合同,并为其缴纳能实现各项社会保险功能的商业保险的企业的外籍人员可以享受本政策,但不超过申报总人数的50%。
  8、如申报人员中含外籍人员,则企业需提供相关人员的出入境记录等相关证明,相关人员与在张江注册、经营的公司所签署的劳动合同,以及商业保险等相关证明。
  9、享受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政策的企业暂不列入本政策享受范围之内。
  10、企业申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除非该人员确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申报的替换人员的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原补贴人员的剩余补贴额度。
  11、如申报人员中已享受完补贴额度的人员,不得再补充人数。如企业扩大人员规模,可按每年一次申报期按照相应比例调整申报人数。
  12、若集团下几家公司同时向申报人员发放工资,该人员能否享受本政策以与其签订合同的公司是否符合补贴资格标准为准,且补贴仅限于工资、薪金、股票、期权部分。
  13、与对外服务公司等人才代理中介等签订合同的申报人员,若个人所得税缴纳在张江,并形成张江地方财力,可以予以补贴。
  14、事业单位性质的研究所等所申报的高级管理人员按行政职务级别申报。
  15、结合劳动合同的签订期限确认政策批准年限。
  16、各单位须整理、审核并保存用于申请补贴的本单位员工消费或投资凭证(包括历年的:对张江园区企事业单位投资或是培训、学术交流、购房、购车、房租、购置研发设备等项目)以备抽查审核。
  17、张江园区、功能区域管委会财政部门核拨相应款项至申请单位的指定帐户后,再由个单位将对应补贴款转至指定的员工个人帐户(上述两类帐户申报后如遇变更,需事先向财政部门备案),企业在收到补贴后一周内,由各单位向财政窗口提交补贴资金已转至个人账号的银行证明。
  18、企事业单位及申报个人应留存好相关财务及个人所得税资料以便抽查审核,若发现个人或企事业单位在申报及下发补贴过程中有隐瞒、虚报相关情况的,立即收回相关财政补贴,同时取消该企业享受财政补贴资格,并通过议定渠道予以公开。企业承诺随时接受张江园区/功能区域管委会财政部门就被补贴内容进行检查。
  19、上述细则解释权限属于张江园区/张江功能区域管委会。
附件:

  张江高科技园区人才政策补贴申请表lm.xls
  张江高科技园区人才资格认定申请表.xls
  张江高科技园区资格认定报送资料(人才).xls
  张江高科技园区人才政策资格认定人员信息表.xls
  张江高科技园区人才政策财政补贴报送资料.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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