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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征办法 缴纳2009年税费时抵扣
文章来源:《新京报》 文章作者:《新京报》 发布时间:2008-07-02   字体: [ ]  
 
 

  减征办法 缴纳2009年税费时抵扣

  车船税减征

  ●2008年车船税依据相关规定正常征收,减征税款在缴纳2009年车船税时予以抵扣。

  ●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车辆因盗抢、报废等原因而申请退还车船税的,车主可在办理退税手续时,一并办理减征税款手续;过户车辆在新车主申报缴纳2009年度车船税时抵扣。

  ●2008年7月1日及之后新购车辆,从登记之日起按月减征自登记当月至停驶月止的车船税。

  养路费减征

  ●今年养路费已缴清的车主,减征费用将在缴纳2009年养路费时抵扣;不愿先行缴纳2008年7月-9月养路费的,可在7月19日前办理停驶停征手续。

  ●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注销、停驶、转籍、丢失及扣押等异动状况的,车主在办理相应养路费手续时,一并办理退费手续;过户车辆由新车主在缴纳2009年养路费时抵扣;

  ●欠缴养路费的机动车,车主在2009年补缴养路费时剔除应减征的养路费;

  ●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新购买的机动车,可从10月1日起开始缴纳养路费。

  养路费征稽所咨询热线:63176184 63032255-6100

  北京市地税局咨询方式:“TAX861”网站或者拨打12366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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