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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征办法 缴纳2009年税费时抵扣
车船税减征
●2008年车船税依据相关规定正常征收,减征税款在缴纳2009年车船税时予以抵扣。
●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车辆因盗抢、报废等原因而申请退还车船税的,车主可在办理退税手续时,一并办理减征税款手续;过户车辆在新车主申报缴纳2009年度车船税时抵扣。
●2008年7月1日及之后新购车辆,从登记之日起按月减征自登记当月至停驶月止的车船税。
养路费减征
●今年养路费已缴清的车主,减征费用将在缴纳2009年养路费时抵扣;不愿先行缴纳2008年7月-9月养路费的,可在7月19日前办理停驶停征手续。
●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注销、停驶、转籍、丢失及扣押等异动状况的,车主在办理相应养路费手续时,一并办理退费手续;过户车辆由新车主在缴纳2009年养路费时抵扣;
●欠缴养路费的机动车,车主在2009年补缴养路费时剔除应减征的养路费;
●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新购买的机动车,可从10月1日起开始缴纳养路费。
养路费征稽所咨询热线:63176184 63032255-6100
北京市地税局咨询方式:“TAX861”网站或者拨打12366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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