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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增值税管理税务总局“盯上”水泥企业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文章作者:李雁争 发布时间:2008-07-17   字体: [ ]  
 
 

  完善增值税管理税务总局“盯上”水泥企业 

  记者1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每年选择部分行业或项目统一组织全国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今年将对水泥生产企业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的评估时间为2008年6月至8月,评估对象为2007年生产销售水泥产品的生产企业。

  业内人士介绍说,一直以来,水泥生产企业在收入的确认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现金交易不申报。由于水泥销售对象的特殊性(中间商、建筑商、建安企业或者个体消费者),无票交易、现金交易在整个水泥销售市场占有较大比重,导致销售收入确认的不确定性。

  第二是收入长期挂往来。对收入的确认可大可小、可提前可滞后。通过往来人为控制或调节收入实现时间、收入申报期间,使一定期间内实现税金或者应缴税金减少,达到尽可能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第三是无票交易不上账。主要表现在农村市场,只要价格上双方达成一致,无需开具销售发票就提货走人,这部分收入往往游离于财务监管之外。第四是扩大进项税金抵扣以降低税负。水泥生产必需的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掺合料,由于来自于相关企业的下脚料,大多数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只能通过运输渠道,将购进辅助材料以“运输费”的名义开具发票获取抵扣。由于水泥企业原材料和产品大进大出的特殊性,决定了有相对稳定并颇具规模的运输业主为其服务,同时又由于交通运输营业税税率与运费抵扣率的率差,带来了水泥行业在运输费用抵扣上的大做文章,并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着虚开与反虚开的反复博弈。

  现行增值税政策体制下,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或者人为调控税负,惟有从销售与进项抵扣两个方面做文章。因此,税务机关此次评估内容的重点就是对应税收入和进项抵扣凭证进行评估。

  对发现存在偷税嫌疑的企业,基层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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