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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家税确定企业所得纳税评估税案头重点审核的11项内容
文章来源:福建国税 文章作者:福建国税 发布时间:2008-08-12   字体: [ ]  
 
 

  福建国家税确定企业所得纳税评估税案头重点审核的11项内容

  日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基本程序和工作内容,并列举了11项内容作为案头分析的重点。它们分别是:通过审核比对(涉税资料)分析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异常变化的,连续三年以上申报纳税亏损的,纳税信誉等级低下的,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且经营规模较大的,享受税收优惠期满后利润额与优惠期相比变化异常的,有关联交易的企业,以及其他需作为重点评估的对象。

  通知规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根据汇算清缴的所有纳税人资料,运用设定的各项评估指标体系及其峰值,对纳税人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评估分为对纳税人一定时期所得税申报情况的全面评析和对纳税人一定时期涉及所得税管理的若干具体项目进行的审核、分析两种,并将加强增值税基与所得税基相关性分析。主管国税机关将交替使用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作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手段。

  通知的下发,进一步确立了纳税评估为全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重点,并初步规范了全省国税系统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是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落实全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和批避税工作会议提出的“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24字方针的具体措施,体现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创新。从纳税评估流程看,其更多的是一项税务内部管理行为,相较于税收稽查,将较少打扰纳税人。纳税评估的有效开展,使得企业所得税管征摆脱了偏面依赖税收稽查的局面,对推动全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和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进一步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和谐税企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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