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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文章作者:中国政府网 发布时间:2008-08-14   字体: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发布机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关税[2008]73号

  发布日期:2008-08-11

  实施日期:2008-09-01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

  二、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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