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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文章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08-09-12   字体: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

  发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8]757号

  发布日期:2008-08-29

  实施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税务总局对《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表修改内容如下(样表详见附件):
  (一)在申报表
  “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增加“气缸容量≤1.0升”栏,同时在“适用税率”项相应增加“1%”的税率,调整后的申报表乘用车划分为7档税率。

  (二)将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的“气缸容量≤1.5升”项,调整为“1.0升<气缸容量≤1.5升”。
  (三)将申报表中“应税消费品名称”中“
乘用车”项下的“3.0升<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15%”调整为“25%”;“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20%”调整为“40%”。
  二、调整后的申报表自2008年10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的消费税申报时启用。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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