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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文章作者:海关总署 发布时间:2008-09-22   字体: [ ]  
 
 

  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

  发布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2008年第67号

  发布日期:2008-09-08

  实施日期:2008-09-09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9月9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8年9月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丁苯橡胶,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53号公告、2005年第62号公告、2006年第47号公告、2006年第48号公告、2007年第64号公告以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6年第14号联合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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