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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文章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08-11-28   字体: [ ]  
 
 

  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发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8]718号

  发布日期:2008-08-06

  实施日期:2008-08-0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8〕1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居民个人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并取得房改房产权证后,将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移给其子女,属于契税法规规定的赠与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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