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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分解收入的筹划
文章来源:待查 文章作者:待查 发布时间:2006-05-28   字体: [ ]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即把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费用减除规定和计税办法。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所得项目单一的纳税人,其税负一般高于兼有不同所得的纳税人;在同一项目相同收入的情况下,一次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其税负一般高于分次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因此,如果纳税人合理地将一个所得项目变更为多个所得项目,或者将一次收入分解为多次收入,则能够起到降低适用税率,增加费用扣除次数,减轻个人所得负担的效果。

  比如,2003年3月,徐某为K公司提供装修劳务(在装修的过程中需要设计图纸),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K公司应代扣代缴徐强个人所得税(3000-800)×20%=440(元)。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徐某将与装修劳务同时提供的设计劳务分离出来,与K公司单独结算(假设设计劳务为1000元),那么,设计所得和装修所得就可以作为两次所得,分别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设计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800)×20%=40(元)

  装修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800)×20%=240(元)

  筹划后,徐强应负担个人所得税280元,比筹划前节税160元。

  又如,2002年3月,王某在A县演出两场; 4月,在B县演出两场,每场取得劳务报酬25000元。

  国税函「1996」602号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因此,王某一个月内在同一县市取得的两场演出收入应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A、B两县的四场演出收入应负担个人所得税为: [(25000+25000)×(1-20%)×30%-2000]×2=20000(元)

  不过,如果王某将演出计划改为3月在A县和B县各演出一场,4月在A县和B县各演出一场,那么对照上述政策规定,一个月内在不同县市取得的收入,就不需要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四场演出收入应负担个人所得税为: [25000×(1-20%)×20%]×4=16000(元)

  筹划后比筹划前节税4000元。

  根据国税发[1995]77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的,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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