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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也得讲究“防身术”
文章来源:待查 文章作者:庄粉荣 发布时间:2006-05-28   字体: [ ]  
 
 
  在租赁中,双方签订一份规范的租赁合同是非常重要的。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往往会通过订合同来确定,合同内容合法才是有效合同。企业在与其他经济主体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该关注税法,根据税法规定制订相应条款。这样不仅可以大大降低风险,而且还会为企业带来长远的利益。

  例如,为加强对租赁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的,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被承租企业若处理不当,会使企业陷入不利的境地。

  笔者就曾了解到这样一个实例。华天商场在2003年初承租给刘某经营,承租合同中规定,商场每年向承租人刘某收取12万元承包费,其他一切经营事宜由刘某负责,经营成果归刘某所有。刘某未改变商场的名称,也未变更工商登记,仍以该商场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这一年,该商场一直没有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2004年1月,主管税务机关向华天商场发出了限期纳税通知书。

  接到限期纳税通知书后,华天商场十分不解,声称:当初承租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商场除收取承包费外对一切事宜不负责任;刘某承租了企业,纳税应由刘某负责。但税务机关指出,承租合同中的规定不能改变被承租企业是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身份。这样,华天商场处在一个不利的位置上:一是合同订立时很难确定具体应由对方承担的所得税款;二是如果承租方违反税法经营,还会将这一违法风险转嫁到华天商场身上。最后,这件事以刘某承担2003年所得税款解决了。

  通过这一事件,被承租企业认识到应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重新斟酌与刘某签订的合同。于是,他们聘请注册税务师和律师一起对合同进行研究。注册税务师和律师指出,企业租赁经营大多是承包经营,承租方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交纳一定的费用,其余事项和经营成果归承包方,在很多情况下,不利于被承租企业。因此,被承租企业在签订承租合同时,应坚持以下几条原则:

  一是不宜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确定租赁费用总额,应考虑经营期间的所得税税款支出;

  二是需设立相关条款,用以控制,避免承租方在经营中从事违法活动;

  三是在难以与承租方进行有效协调的情况下,可以建议承租方承租企业后重新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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