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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之间蕴“钱”途 ———股票期权交易中的税收筹划
文章来源:待查 文章作者:待查 发布时间:2006-05-28   字体: [ ]  
 
 
   股票期权是指企业所有者向管理人员及员工提供的一种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某一固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股票的权利。股票期权可以为员工带来丰厚的收入,对员工具有极强的吸引力。
  如某家公司在2003年1月1日给某高级管理人员1万股本公司股票期权,行使期限为10年,约定的执行价格为每股1元。在约定的10年期限内,如公司股票上涨到每股50元,这名高级管理人员仍然可以按每股1元的执行价格购进这1万股,然后再按每股50元的市价在市场上卖出,获利49万元。如果预计经营状况良好,股票进一步升值,这名高级管理人员也可以等到更高价格再行使权利。当然,如果企业每况愈下,股票期权也可能变得一文不值。
  股票期权出现于上个世纪50年代,起初是企业为避免薪金被高额的所得税率所蚕食而推行的一种福利计划,但到上世纪90年代则发展成为一种具有激励效应的企业经营方式。我国上市公司也开始偿试股票期权的激励模式,公司为吸收稳定人才,按照有关法律及本公司规定,向雇员(内部职工)发放认股权证,并承诺雇员在公司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可凭该认股权证按事先约定价格(一般低于当期股票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认购公司股票;或者向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的雇员,按当期市场价格的一定折价转让本企业持有的其他公司(包括外国公司)的股票等有价证券;或者按一定比例为该雇员负担其进行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投资。
  运用股票期权进行税收筹划应从购入和出售两个环节考虑:
   购入

  雇员以上述不同方式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各类折扣或补贴实质上属于公司对雇员的一项奖励。
  关于折扣或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税发[1998]009号文件明确: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前,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曾对雇员一次取得单位发放的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作过明确,要求数月的奖金在一个月发放,需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所得计算纳税,不能平均分摊到各月计算。对此,纳税人可利用股票期权进行筹划。
  例如,瑞风公司管理人员张亮于2003年7月取得本月工资奖金1600元,同时领取上半年奖金120000元,则张亮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600-800)×10%-25]+(120000×45%-15375)=38680(元)。
  如果公司采取股票期权,将张亮应得的6个月奖金120000元,作为购买股票的“补贴”(即以低于市场价格120000元购入),则张亮的该项“补贴”可以按6个月分摊,并入7月至12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从而适用较低税率以降低税负,除此之外,还起到递延纳税的效果。
   出售

  个人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后再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属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为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现行税法规定,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员工低价取得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而获得的“补贴”,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国税发【1998】009号文件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转让持有的股权时,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现行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由于员工低价取得股权时得到的“补贴”已经征收了个人所得税,其在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股权买入价,应当按照购买时的市价或公允价,而不是实际取得时支付的“低价”,以避免重复征税。
  为做好日后转让股权的扣除申报工作,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将纳税人认购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认购价格、市场价格(包括国际市场价格)等情况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计税过程一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将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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