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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筹划案例——与其收取手续费,不如直接买断
文章来源:待查 文章作者:待查 发布时间:2006-05-28   字体: [ ]  
 
 
  甲公司为拓展A地的市场业务,经寻找决定委托A地的乙公司代销其产品,但是要求乙公司不论采取何种销售方式,甲公司的产品在A地的市场上都要以1000元/件的价格销售。经过协商,甲公司和乙公司最终签订的代销协议为:乙公司以1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甲公司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甲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即乙公司每代销一件甲公司的产品,收取200元手续费,支付给甲公司800元。到2001年年末,乙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

  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缴纳流转税分别为:甲公司: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17%)。乙公司: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因而,该项业务的应交增值税为零,但乙公司这种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范围的代理业务,应对其收入缴纳营业税10万元(200×5%)。这样,甲公司与乙公司合计,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交流转税税金180万元。双方都从这项业务中获得了收益。但是,从节税的角度考虑,这是否就是最佳的代销方式呢?

  分析:现在假设案例中的甲公司和乙公司采用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签订的协议为:乙公司每售出一件产品,甲公司按800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乙公司在市场上仍要以1000元的价格销售甲公司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即200元/件归乙公司所有。假定到年末乙公司仍售出该产品1万件。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缴流转税分别为:甲公司: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136万元(800×17%)。乙公司: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17%),进项税额为136万元(800万元×17%),相抵后,该项业务的应缴增值税为34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合计,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交税金170万元。

  采取这种代销方式与原来采取的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相比,甲公司收入不变,应交税金减少34万元(170-136);乙公司收入不变,应交税金增加24万元(34万元-1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合计,收入不变,应交税金减少10万元(180-170)。由此可见,从双方的共同利益出发,甲乙两公司应选择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这种方式与第一种相比,在最终售价一定的条件下,双方合计缴纳的增值税是相同的,但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下,受托方还要就其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显然,采用买断的方式更有利于降低双方的整体税负,具有节税的效果,企业在选择代销方式时应尽可能采取此种方式。

  点评:虽然从减轻税负的角度考虑,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要比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更有利,但在实际运用时,视同买断方式要受到一些客观条件的限制:(1)采取这种方式的优越性只能在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体现。如果一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受托方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就不宜采取这种方式;(2)节约的税额在双方之间如何分配可能会影响到该种方式的选择。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与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相比,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双方虽然共节约税款10万元,但甲公司节约34万元,乙公司要多交24万元。所以甲公司如何分配节约的34万元,可能会影响乙公司选择这种方式的积极性。甲公司可以考虑首先要全额弥补乙公司多交的24万元,剩余的10万元也要让利给乙公司一部分,这样才可以鼓励受托方选择适合双方的代销方式。通过本案例,希望帮助大家意识到两种不同的代销方式对纳税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代销方式,从而达到降低纳税成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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