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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定租赁形式 算准税负是关键
文章来源:待查 文章作者:谭光荣 发布时间:2006-05-28   字体: [ ]  
 
 

  某街道集体企业由于对市场需求把握不准,造成产品大量积压,资金难以回笼,企业处于倒闭的边缘。为了避免破产,该企业主管部门经研究,决定将企业对外租赁经营。通过竞标,某公司退职的企业管理人员张先生出资经营该企业。该企业主管部门将全部资产租赁给张先生经营,张先生每年上交租赁费6万元。租期为2年,从2001年3月1日至2003年3月1日。2001年3—12月计提折旧5000元。租赁后,该企业主管部门不再为该企业提供管理方面的服务,该企业的经营成果全部归张先生个人所有。

  筹划思路

  方案一:张先生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这样,其经营所得就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税发?眼1997?演第43号文件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如果张先生2001年实现会计利润53000元(已扣除应上交的2001年3月———2001年12月的租赁费50000元,未扣除折旧),张先生本人未拿工资,该省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则:

  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3000-800×10=45000(元)

  换算成全年的所得额=45000÷10×12=54000(元)

  按全年所得计算的应纳税额=54000×35%-6750=12150(元)

  实际应纳税额=12150÷12×10=10125(元)

  张先生实际取得的税后利润=53000-10125-5000=37875(元)

  在此方案下,张先生支付的60000元租赁费允许在本年度扣除50000(60000÷12×10)元,但不提取折旧。

  方案二:如果张先生仍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则按规定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后,还要就其税后所得再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对承包、承租经营方式下企业上交的承包费能否在税前扣除的问题,各地做法不一,有的省市规定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据实扣除,有的省市则不允许扣除。为比较税负,这里采用不重复扣除的方法。

  若本年折旧额为5000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则:

  该企业2001年实现的会计利润=53000-5000=48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48000+50000(承包费)=980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98000×27%=26460(元)

  张先生实际取得承包、承租收入=48000-26460=2154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1540-800×10)×20%-1250=1458(元)(不必换算为1年)

  张先生实际取得的税后利润=21540-1458=20282(元)

  通过比较,第一种方案比第二种方案节税17793元,即多获利17793(37875-20082)元。

  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判断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是否拥有所有权时,一般是按照其对经营成果的分配方式进行的。如果是定额上交,成果归己,则属于承包、承租所得;如果对经营成果按比例分配,或者承包、承租人按定额取得成果,其余成果上交,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因此,纳税人可以先根据预期的经营成果测算个人所得税税负,然后再确定具体的承包、分配方式,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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