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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方式有异 企业税负不同
文章来源:待查 文章作者:待查 发布时间:2006-05-28   字体: [ ]  
 
 
   目前企业之间的代销方式主要有三种:视同买断方式、仅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加价且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采取不同的代销方式,企业的税负会有很大差异。由于企业间代销商品的现象非常普遍,所以选择合理的代销方式会有利于企业节税。下面分别举例说明三种代销方式下企业的税负情况。
视同买断
  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另外支付手续费。税法规定,受托方以视同买断方式代销货物应缴增值税。
例如, A 企业委托 B 企业销售甲商品 100 件,协议价 300 元 / 件,该商品成本 200 元 / 件,其中耗用购进材料和应税劳务占 60% 。增值税率 17% ,城建税率 7% ,教育费附加 3% ,所得税率 33% 。 A 企业收到 B 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 30000 元,增值税额 5100 元。 B 企业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售价 35000 元,增值税额 5950 元。 B 企业销售费用为每件 5 元。
A 企业: 应缴增值税 =5100-200 × 100 × 60% × 17%=3060 元;
   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060 ×( 7%+3% ) =306 元;
   应缴所得税 = ( 30000-200 × 100-306 )× 33%=3199.02 元;
   应缴各税合计 =3060+306+3199.02=6565.02 元;
   净利润 = ( 30000-200 × 100-306 )× 67%=6494.98 元。
B 企业: 应缴增值税 =5950-5100=850 元;
   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850 ×( 7%+3% ) =85 元;
   应缴所得税 = ( 35000-30000-85-5 × 100 )× 33%=1456.95 元;
   应缴各税合计 =850+85+1456.95=2391.95 ;

B 企业净利润 = ( 35000-30000-85-5 × 100 )× 67%=2958.05 元。
A 企业、 B 企业合计缴税 =6565.02+2391.95=8956.97 元;税负 =8956.97 ÷( 350 × 100 ) =25.59% 。
仅收取代销手续费
   仅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受托方按协议价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税法规定,受托方以仅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代销货物而取得的手续费应缴营业税。
   接上例, B 企业按每件 300 元出售给顾客,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售价 30000 元,增值税额 5100 元。 A 企业按协议价的 10% 支付 B 企业手续费 3000 元。 B 企业销售费用为每件 5 元。
A 企业: 应缴增值税 =5100-200 × 100 × 60% × 17%=3060 元;
   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060 ×( 7%+3% ) =306 元;
   应缴所得税 = ( 30000-200 × 100-3000-306 )× 33%=2209.02 元;
   应缴各税合计 =3060+306+2209.02=5575.02 元;
   净利润 = ( 30000-200 × 100-3000-306 )× 67%=4484.98 元。
B 企业: 应缴增值税 =5100-5100=0 元;
   应缴营业税 =3000 × 5%=150 元;
   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 ( 0+150 )×( 7%+3% ) =15 元;
   应缴所得税 = ( 3000-150-15-5 × 100 )× 33%=770.55 元;
   应缴各税合计 =150+15+770.55=935.55 元;

净利润 = ( 3000-150-15-5 × 100 )× 67%=1564.45 元。
A 企业、 B 企业合计缴税 =5575.02+935.55=6510.57 元。税负 =6510.57 ÷( 300 × 100+3000 ) =19.73% 。
加价且收取代销手续费
   加价且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还另外支付给受托方手续费。税法认为,此种代销方式下,受托方的手续费收入实际包括两部分:一是销售货物的差价,二是另收的手续费。所以税法规定,对这两部分仍应征营业税。
   同上例, B 企业按每件 350 元出售给顾客,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售价 35000 元,增值税额 5950 元。 A 企业按协议价的 10% 支付 B 企业手续费 3000 元。 B 企业销售费用为每件 5 元。
A 企业: 应缴增值税 =5100-200 × 100 × 60% × 17%=3060 元;
   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060 ×( 7%+3% ) =306 元;
   应缴所得税 = ( 30000-200 × 100-3000-306 )× 33%=2209.02 元;
   应缴各税合计 =3060+306+2209.02=5575.02 元;
   净利润 = ( 30000-200 × 100-3000-306 )× 67%=4484.98 元。
B 企业: 应缴增值税 =5950-5100=850 元;
   应缴营业税 = ( 35000-30000+3000 )× 5%=400 元;
   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 ( 850+400 )×( 7%+3% ) =125 元;应缴所得税 = ( 35000-30000+3000-400-125-5 × 100 )× 33%=2301.75 元;
   应缴各税合计 =850+400+125+2301.75=3676.75 元;
   净利润 = ( 35000-30000+3000-400-125-5 × 100 )× 67%=4673.25 元;
A 企业、 B 企业合计缴税 =5575.02+3676.75=9251.77 元,税负 =9251.77 ÷( 350 × 100+3000 ) =24.35% 。
结论
   可以看出,视同买断方式代销货物税负为 25.59% ,仅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税负为 19.73% ,加价且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税负为 24.35% ,仅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销售货物的总体税负最低。同时,仅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下,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利润额也有所降低。所以,企业的理性选择应是采取仅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销售货物,以承担较轻的税负,同时在协议价和手续费方面进行测算,使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利润都能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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