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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擦边球”惹的祸 ——企业承包经营的筹划失败实例
文章来源:待查 文章作者:待查 发布时间:2006-05-28   字体: [ ]  
 
 

  谈到筹划失败,湖北谷城某纺织厂厂长张彬就心有余悸,连说:税收筹划不合法,把我害惨了,我差点为此吃官司。

  1999年2月,由于纺织行业经济效益一直不景气,张彬所在的纺织厂(一般纳税人)几乎濒临破产,之前已连续几月开不出工资,企业主管部门决定对纺织厂实行内部承包。张彬当时是B车间主任,拗不过同事的极力推举,毅然承包了B车间。

  在会计的筹划下,张彬和厂里签订的承租合同规定:张彬承包B车间,以他的名字变更车间名称,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负责所在车间职工工资的发放,年上缴总厂租赁费5万元,分月兑现;总厂为张彬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税收由厂财务部门向主管税务机关集中申报,张彬负担其所开具专用发票而产生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税金。

  张彬在承包期内严格遵守合同规定,按时上缴了租赁费用和实现的税金,1999年2月—1999年12月期间共向国税部门缴纳增值税5.6万元。

  2000年3月,襄樊市国税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以张彬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对他进行立案检查。稽查人员检查发现,他在1999年2月—1999年12月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开具发票金额410万元,销项税金69.7万元,取得进项发票税款金额64.1万元。最后,税务机关给予张彬按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补缴增值税64.1万元(销项税金69.7-已缴税金5.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罚款10万元的处理。

  税务机关的处理依据是:《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 [1995]415号)指出,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张彬承包后B车间后少履行了到税务机关变更税务登记证重新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程序。如果张彬重新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向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只要承担其实际实现的5.6万元税金。

  事后,张彬得出结论:税收筹划的合法性事关筹划成败。在筹划过程中,切忌利用税法打“擦边球”钻空子,否则还是自己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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