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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哪笔收入来捐赠能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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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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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11类,并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一般来说,在计算捐赠扣除时,属于哪个项目的所得捐赠,就应从哪个项目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赠款项,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多元化,人们兼职和从事多项工作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收入来源也呈多样化,如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稿酬收入、偶然收入、财产租赁收入等。如果纳税人在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多项所得,而适用的税率又高低不等,那么应采取什么方法进行捐赠,才能享受最大限度的扣除呢?笔者认为,纳税人应尽量先用税率高的应税所得进行捐赠。
纳税人对社会捐赠是个人行为,什么时候捐赠,捐赠多少,捐赠对象,从哪个项目中捐赠,由纳税人自行决定。纳税人对外捐赠用的是哪个项目的收入,应从哪个项目中计算扣除,税法没有明文规定。事实上,纳税人取得不同应税项目收入,并将其中一部分收入对外捐赠,根本就分不清是从哪项收入中捐赠的,更分不清哪项收入中捐赠额是多少,这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在计算捐赠扣除额时,允许扣除多少关键在于纳税人如何对捐赠额进行划分,即将捐赠额分散在各个应税所得项目之中,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享受税前扣除,减轻税收负担。纳税人先安排税率高的应税所得进行捐赠,剩余的捐赠额在不同的应税项目中合理分摊,这样,税率高的应税所得捐赠扣除额大,先行充分享受扣除,而且,所有捐赠额都能在不同项目中得到扣除,不至于浪费,达到捐赠扣除额的最大化。
举例说明:假设王某2006年1月取得各项收入22000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80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0000元,稿酬所得4000元,他准备向希望工程捐赠4500元。
如果4500元全部用特许权使用费捐赠,则其纳税情况如下:特许权使用费应纳所得税税额=〔(10000-10000×20%)×(1-30%)〕×20%=1120(元);工资薪金应纳所得税额=(8000-1600)×20%-375=905(元);稿酬应纳所得税额=(4000-800)×20%×(1-30%)=448(元),合计应纳税额=1120+905+448=2473(元)。同样,如果4500元全部用工资薪金捐赠,则只能享受1920元的税前扣除,合计应纳税额2569元;如果4500元全部用稿酬捐赠,则只能享受960元的税前扣除,合计应纳税额2818.6元。
如果进行筹划,根据各项应税所得的扣除限额分别从三项所得中拿出相应额数进行捐赠。根据税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除限额=(10000-10000×20%)×30%=2400(元),特许权所得应纳税额=(10000-10000×20%-2400)×20%=1120(元);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限额=(8000-1600)×30%=1920(元),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8000-1600-1920)×20%-375=521(元);稿酬所得扣除限额=(4000-800)×30%=960(元),稿酬所得应纳税额=(4000-800-180)×20%×(1-30%)=422.8(元)(扣除额180=4500-2400-1920),合计应纳税额=1120+521+422.8=2063.8(元),分别比全部用特许权使用费捐赠、工资薪金捐赠、稿酬捐赠少纳税409.2元、505.2元、754.8元。
转自:《中国税务报》作者: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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