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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宝马车节税有窍门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6-05-28   字体: [ ]  
 
 
  浙江省某外贸公司2006年1月12日,从德国进口宝马新760Li型小轿车1部自用,报关进口时,海关审定的计税价为1250000元(含随同报关的车辆零部件50000元),海关课征关税350000元,课征消费税139130元,课征增值税295652元。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1250000+350000+139130=1739130(元)。
  该进出口公司应纳的车辆购置税为:
  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1739130×10%=173913(元);
  购置宝马车实际支付款项=1250000+350000+139130+295652+173913=2208695(元)。
  依照现行关税的有关规定,进口小轿车整车的税率相对较高,而进口零部件的税率则较低。根据我国加入WTO的相关协议,从2006年1月1日起进口汽车整车的关税税率为28%(到7月1日会降到25%),进口零部件的税率为10%。
  税收筹划的做法是:该进出口公司进口报关时,将轿车的零部件50000元与整车分开单独报关进口。因为根据海关总署等四部委制定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规定,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有三条标准。一是进口全散件或半散件组装汽车的;二是在《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认定范围内,包括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他3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他5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三是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凡构成整车特征的,按整车适用税率征税;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按零部件适用税率并计征关税。
  经过筹划,该公司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进口关税税额=1200000×28%+50000×10%=341000(元);
  少纳关税税额=350000-341000=9000(元);
  小轿车应纳进口消费税税额=(1200000+341000)÷(1-8%)×8%=134000(元);少纳消费税税额=139130-134000=5130(元);应纳进口增值税税额=(1250000+341000+134000)×17%=293250(元);少纳增值税税额=295652-293250=2402(元);车辆购置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1200000+336000+134000=1670000(元);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1670000×10%=167000(元);少纳车辆购置税税额=173913-167000=6913(元);购置轿车实际支付款=1250000+341000+134000+293250+167000=2185250(元);相比节约税收=2208695-2185250=23445(元)。
  因此,经过简略的筹划该公司就可以合法地省下23445元税额了。
  转自:待查 作者: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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