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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广告公司 增加税前扣除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6-05-28   字体: [ ]  
 
 
  内地甲公司的老总最近感到烦恼,因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告诉他,公司2005年实现利润虽比上年有较大的增长,但公司的净利润不多,原因是公司发生的业务宣传费超过了税前扣除比例,需纳税调增500万元,按照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33%计算要多缴165万元企业所得税;并且财务负责人还告诉他,为了避免发生这类情况,在编制2006年财务预算时,要严控此类费用。“酒香也怕巷子深”。该老总认为甲公司作为一家成长性较好的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只有不断通过有效的广告宣传来开拓新市场、巩固已有市场和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面临广告宣传投入存在要多缴税的困惑,他很想知道到底该怎么办?经朋友介绍,他向当地一家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咨询。
  受托的注册税务师在详细了解甲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后认为:甲公司近几年来每年发生的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广告费均远低于2%的扣除比例,即使加上业务宣传费也不会超过该比例。公司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超过扣除比例,主要是因为公司的产品有相当一部分是面向广大的农村市场。公司在许多县城和乡镇做了许多促销活动,而县城具有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较少,很多广告宣传费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只能在业务宣传费用中开支。另外获悉,公司原本也想通过市区一些具有资质的广告公司去开展工作,但由于费用较高,投入较大因而放弃这一想法。鉴于这种情况,注册税务师建议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合资设立一家广告公司,甲公司占广告公司95%股份,这样一来,既可解决公司的部分广告费用列支问题,又可利用公司营销人才优势和客户渠道,对外承接业务,并使公司银行账上闲置的资金得以盘活增值。
  该注册税务师提供的方案主要内容为:
  1.甲公司大部分广告宣传均可委托广告公司进行。甲公司因超过扣除比例后的100元业务宣传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要进行纳税调整,最终将影响公司净利润100元。
  而设立广告公司后,甲公司直接和间接全部控股广告公司,可将公司与广告公司视为一个整体来分析。通过广告公司的运作,部分宣传费用符合条件可以广告费名义在税前扣除。对广告公司来讲,广告费要按5%的税率缴营业税100×5%=5(元),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7%+3%)=0.5(元)(城建税率7%,教育费附加为3%),按3%比例缴文化建设事业附加费100×3%=3(元)(暂不考虑其他税费)。该100元广告费对广告公司净利润的影响只有(5+0.5+3)×(1-33%)=5.7(元);而对甲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为100×(1-33%)=67(元),合计为72.7元。这个结果,较不设立广告公司方式多获净利润100-72.7=27.3(元),比率为27.3÷100=27.3%。
  至于一些广告宣传品,因视同销售要缴增值税,注册税务师建议由甲公司直接购买,避免因广告公司购买后不能抵扣增值税而增加成本(广告公司难以达到一般纳税人资格)。
  据测算,公司2006年有400万元业务宣传费通过转换为广告费而避免纳税调增,因此可比不设广告公司多获净利润400×27.3%=109.2(万元)。
  2.广告公司成立时间的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0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的规定,对新办的独立的从事信息业(含广告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广告公司可按照《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免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规定,对部分予以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所得税,其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计算。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因筹划设立广告公司需一定时间,前期操作需一定过渡期,可考虑广告公司选择在下半年登记开业,据此公司在当年正常纳税,而从下一年开始免税。
  至于甲公司从广告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要不要补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广告公司与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均为33%,所以不管是免税期间还是正常纳税期间分回的投资收益均不需要补税。如广告公司被批准两年免税,获利润100万元,则可少缴所得税33万元。
  不过甲公司与广告公司属关联企业交易,广告宣传费的定价要合理,避免被税务局作关联企业交易调整。
  以上只是一些筹划的思路,情况相似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具体筹划。在具体对广告公司的设立及运作时,如能合法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地利用税收政策,有效地做好筹划,则可最优地为公司获取利益。
  转自:《中国税务报》作者: 谌祖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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