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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广告”才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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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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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企业在广告策划时,成本意识不足,没有考虑到不同的广告方式企业承担的赋税不同。因此,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广告宣传方式十分重要。
委托广告公司宣传比企业自己宣传成本低。例如,某摩托车制造厂制作一批宣传条幅,向当地工商等相关部门申报审批后,悬挂在诸多繁华商业街道醒目处,以提高企业知名度,为此花去费用20万元。而在达到同等效果的情况下,委托广告公司则需支付促销费用24万元。单从费用上比较,企业自己操作促销比委托广告公司节约4万元。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可以全额计入营业费用。但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自己操作发生的促销费用只能作为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而通过广告公司宣传,则可以按广告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这两项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比例是不同的,广告费支出在每一纳税年度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并且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而业务宣传费每一纳税年度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的,可据实扣除。显然,业务宣传费可在税前扣除的比例较广告费可在税前列支的比例要低,容易引起纳税调整。
委托独立的单位或个人促销比招聘员工促销赋税轻。比如一家实行计税工资制企业,计税工资标准为每月人均800元。除媒体广告费和促销实物产品由企业提供外,还需组织安排40人用6个月时间去专门操作。若招聘员工促销,则人均月工资为1400元,工资总额应当是33.6万元。如果委托独立的单位或个人操作,那么企业应支付促销费用38万元。单从费用上比较,招聘员工方式要少花费4.4万元。但招聘员工因实发工资超过了计税工资标准而应纳税调整14.4万元,造成企业多缴所得税4.752万元。与委托独立的单位或个人促销相比,减少企业利润为3520元。倘若工资总额相对稳定的企业采取招聘员工的方式促销新产品,则在达到同等效果情况下,企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几率会更大。
扩大法定扣除范围可以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由于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以销售(营业)收入为依据计算,如果纳税人将企业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企业将产品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对外销售,这样便增加了一道销售收入,而整个企业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但允许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标准却成倍增加,节税效果也就比较理想。但因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单位会相应增加一些管理费用,且与企业集团之间构成了销售关系,需缴纳按销售营业收入0.3‰的印花税。所以在采取这种扩大法定扣除范围进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节税筹划时,应视企业规模和产品特点以及成本效益原则,考虑是否设立销售公司,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 转自:待查 作者: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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