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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李先生都是某高校教师,二人月工资收入均为2000元。6月份,王先生从某广告公司获得劳务报酬2000元,李先生从私营企业获得劳务报酬3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王先生、李先生的纳税情况如下:
1.王先生的纳税情况: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2000-800)元×10%-25元=95元,劳务报酬所得应自内税额=(2000-800)元×20%=240元,这两项所得王先生共纳税额=240元+95元=335元。如果王先生将这两项所得合并为工资、薪金所得共同纳税,则王先生6月份应纳税额为(2000+2000-800)元×15%=125元=355元。显然,对于王先生而言,将两项所得分开分别纳税更合算,较后者可节税20元。
2.李先生的纳税情况: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为95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3000-800)元×20%=480元,两者合计李先生共纳税575元。如果李先生将这两项所得合并为工资、薪金所得共同纳税,则李先生6月份应纳税额=(3000+2000-800)元×15%-125元=505元。可见,对于李先生而言,将两项所得合并纳税更合算,合并可节税70元。
为达到此目的,李先生需将其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前者与后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后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前者不存在这种关系。因此,李先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与私营企业签定合同,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一年可节税840元。
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税收。如陈先生系一高级工程师,2003年4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30000元。如果这份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则陈先生应纳税额为:(30000-800)元×25%-1375元=5925元;如果这份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纳税,则陈先生应纳税额为:30000元×(1-20%)×30%-2000元=5200元。因此,如果陈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他可以节税725元。
结论:一般来说,在应纳税所得额较低时(20000元以下),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要低,这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可以达到节税目的;而在应纳税所得额较高时(20000元以上),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则可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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