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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加工企业的节税方案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文章作者:待查 发布时间:2006-05-28   字体: [ ]  
 
 

  昨天,同学李小川来到我办公室,约我去喝酒,笑哈哈的对我说:"你定的税收筹划方案还真不错,我既没犯法,又比隔壁的王二多赚了了15万元。王二和我的企业一样,只是他做的是另一个规格。"李小川去年初办了个配件厂,专门为某大型拖拉机厂提供配件,公司拥有成套机床30台,价值120万元,厂房是临时租借的。加工的铸坯件每吨3744元,每吨20只,成品配件售价每吨4680元,每只234元。工人工资按件计酬,每只加工费10元。预计年加工量约1000吨,2万只,产值约468万元,加工费约93.6万元,电费柴油支出约为5.85万元,房租及其他支出约15万元。

  李小川把情况说给我听,请我帮他参谋,怎样才能多赚钱。过了几天,我拿出三套方案,由他定夺。

  方案一,公司暂不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2004年度计划共购进原材料铸件1000吨,价税合计374.4万元;生产销售产品2万件,实现含税销售收入468万元。那么不含税收入为468÷(1+6%)=441.51万元,应缴纳增值税=441.51×6%=26.49(万元)。公司全年材料成本为374.4万元,折旧费为120万元÷10÷12=1万元,工资支出为10元/件×2万件=20万元,电费柴油支出11.7万元,其他支出15万元。其利润为19.41万元,应缴纳的所得税为6.41万元,税后利润为13万元。

  方案二,公司马上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2004年度计划共购进原材料铸件1000吨,价税合计374.4万元;生产销售产品2万件,实现含税销售收入468万元。那么不含税收入为468÷(1+17%)=400万元,销项税金为400×17%=68(万元),进项税金为(374.4+11.7)÷(1+17%)×17%=56.1万元,应纳税金为68-56.1=11.9万元。公司全年材料成本为374.4÷(1+17%)=320万元,折旧费为120万元÷10÷12=1万元,工资支出为10元/件×2万件=20万元,电费柴油支出11.7÷(1+17%)=10万元,其他支出15万元。其利润为34(万元),应缴纳的所得税为11.22(万元),税后利润为:22.78万元。

  第三个方案,公司不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采取纯代加工的方式从事经营。由拖拉机厂根据产品用量,向铸造厂订购铸坯件,再委托配件厂代加工生产配件。2004年度加工费收入为468-374.4=93.6万元(含税),不含税收入为88.30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金为88.30×6%=5.3(万元)。由于配件厂是受托加工,所以材料成本为0元,折旧费为120万元÷10÷12=1万元,工资支出为10元/件×2万件=20万元,电费柴油支出11.7万元,其他支出15万元。其利润为40.60(万元),应缴纳的所得税为13.40(万元),税后利润为27.20万元。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采取受托代加工这一方案最优。当然,在实践具体操作中,还有两点须注意。

  一是注意企业的加工费总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如下:(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所以在实践中,如果该配件厂加工费总额超过标准不多,我们可采取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方法来延缓销售收入的实现,延缓纳税义务的发生,延缓应纳税金的产生。

  二是注意该大型拖拉机厂的信用,因为采取受托加工的方式,易受制于他人,丧失一定的自主经营权,所以选择这一方案时有时不能仅仅从经济角度考虑,必须全盘把握,否则难免得不偿失,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记得当时李小川看完我的税收筹划方案后,还问我能不能借别人的户头搞,每次请别人代开发票,费用只要4个点,又不要设账,更不要申报,很简单,省得麻烦,他还说邻近的张三就是这样干的。

  "不行,这样做,总有一天要坐牢。"我一口断绝了他的歪念头。

  难怪李小川难得这么开心,原来如此:张三入了狱,他又比王二多赚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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