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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巧省增值税
文章来源:《私人理财》 文章作者:《私人理财》 发布时间:2008-05-14   字体: [ ]  
 
 

  公司分立巧省增值税

  胡某经营的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一家专营医疗仪器销售业务的企业。自2005年初在东莞开办以来,医疗仪器销售业务一直不错,年应税销售额达到300多万元,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代理的产品是国外某品牌的监护仪DLK-1。公司作为国内一级代理的同时,还为二级代理商及医院供货。结构统计,2005年阳光公司批发DLK-1监护仪给二级代理商或零售给医院共30台,其中销售给医院8台,每台(含税)售价为20万元;销售给二级代理22台,每台售价(含税)为12万元,而公司从生产商的进价(含税)为10万元/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增值税,此代理的监护仪DLK-1在流通中产生了新增价值,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增值税。因为公司一般是与客户签订合同后,才从总代理拿货并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标准,税率为17%。

  据2005年的销售量数据统计,按公式进项税额=买价(不含税)×税率可计得,阳光公司从总代理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为:

  [(10×30)÷(1+17%)]×17%=43.59(万元)

  依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税率与30台DLK-1监护仪不同销售方向和价格,阳光公司的增值税销项税为:

  [(20×8)+(12×22)]÷(1+17%)×17%=61.61(万元)

  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当月销项税-当月进项税,由此计得阳光公司应缴增值税为:

  61.61-43.59=18.02(万元)

  按照税务法相关规定,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税,阳光公司地处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为7%,教育费税率为4%。阳光公司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税为18.02×(7%+3%)=1.802(万元)。

  因此计得阳光公司共缴纳税费为18.02+1.802=19.822(万元)。

  2006年初,经过对一年的经营情况分析以及对增值税的缴纳数额统计,胡立发现20多万元的增值税,对公司来说,是一笔非常大的开销。有没有什么办法能够法律允许的范围呢节省一些增值税呢?工作之余,公司老板胡某发出了这样的疑问。为此,胡立特地去请教了税务师,请求给予筹划意见。

  税务师听胡某叙述了公司的具体情况之后,给了“分立公司”的建议。

  税务师认为,公司的产品销售给二级代理,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已高于180万元人民币,是作为经营批发业务的非生产型纳税人,应该缴纳17%的增值税。

  考虑到此公司的产品另一部分销售给医院,可以将原公司分拆为两个公司:即将原销售给医院业务分离出来,新成立一家子公司来办理。由于目前医疗器械公司申办手续相对简单,利用现有办公场所就能解决,费用不大,且原公司能够解决总代理及医院供销关系。这样一来,胡某所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就大大地降低了,降低数额我们也可以计算出来。

  税务师作出这一建议,也是有法可依的。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该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对于增值税的筹划,其思路之一就是将兼营的免税或低税产品的生产归于单独的生产企业,避免因统一核算而从高适用税率。

  而胡某经营的公司销售给医院和二级代理,其不同的销售额本来可以按照不同的税率收取增值税,但是因为没有分别核算,所以之前一直按照17%的高适用税率收取。

  按此公司2005年销售情况及价格测算2006年,假定阳光公司的销售量保持与2005年持平,销售给二级代理22台,每套售价(含税)为12万元;子公司销售给医院8台,每台(含税)售价为20万元;进价(含税)仍为10万元/台。

  (1)按照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阳光公司取得增值税进项税为:

  [(10×22)÷(1+17%)]×17%=31.97(万元)

  此公司增值税销项税为:

  (12×22)÷(1+17%)×17%=38.36(万元)

  所以此公司应缴增值税为:

  38.36-31.97=6.39(万元)

  (2)子公司分立出来之后,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低于180万元人民币,增值税税率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税率计算,应缴增值税为:

  (20×8)÷(1+4%)×4%=6.15(万元)

  两公司合计缴增值税为:

  6.39+6.15=12.54(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附加税为12.54×(7%+3%)=1.254(万元)

  表:阳光公司分立前后各项税费具体情况以及变化。



增值税进项税(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税(万元)


分立前

[(10×30)÷(1+17%)]×17%=43.59

[(20×8)+(12×22)]÷(1+17%)×17%=61.61

61.61-43.59=18.02

18.02×(7%+3%)=1.802



分立后

母公司

[(10×22)÷(1+17%)]×17%=31.97

(12×22)÷(1+17%)×17%=38.36

38.36-31.97=6.39

(6.39+6.15)×(7%+3%)=1.254

子公司(小规模)


————

(20×8)÷(1+4%)×4%=6.15


  分立后比分立前,阳光公司节省增值税以及相关税费共为18.02+1.802-12.54-1.254=6.028(万元),超过原来缴纳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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