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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两种核算方式下的税负比较
文章来源:待查 文章作者:兰相洁 发布时间:2008-08-28   字体: [ ]  
 
 

  关联交易:两种核算方式下的税负比较

  针对目前母子公司;兄弟公司之间存在大量关联交易的情况,笔者认为,可通过改变公司核算方式,让税收小筹划为企业赚取大实惠,从而合理节税。本文结合案例来说明如何利用改变核算方式进行筹划,从而达到降低公司税负的目的。

  一、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第一条对细则第十一条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进行明确: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该文件第二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独立核算单位是指:(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很显然,独立核算单位与其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的,不论是否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均不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如果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的公司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那么公司从独立核算方式改为母公司下属的一个非独立核算公司后,两公司间互相提供的营业税应税行为收入就不必缴纳营业税,企业税负将大大降低。这两个条件是:(一)两公司间客观上存在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的事实;(二)在改变核算方式时无国家强制性规定禁止或者经营许可限制。

  二、案例分析

  A公司是某市一家综合类大型企业,主管煤炭采掘、炭制品销售、国内贸易等业务。几年前,公司管理层立足企业多元化发展策略,积极开拓外部市场,将下属的建筑施工和运输业务从企业剥离出来,设立了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和迅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两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的控股公司。经过多年运行,B和C两公司的外部业务并没有实现预期的快速发展,反而在母公司的迅猛发展中承接了大量应税劳务,与母公司发生的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关联交易量占两公司应税业务总量的80%以上。

  以B公司为例,2005年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4600万元,其中对母公司A提供建筑劳务收入3790万元,对非关联企业提供建筑劳务收入810万元。按照现行税收规定,2005年B公司已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138万元(4600×3%),城市维护建设税9.66万元(138×7%),教育费附加4.14万元(138×7%),以上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金额合计151.80万元。

  筹划思路:A公司可以改变B公司的核算方式,由原来的独立核算改成非独立核算,具体分以下几步进行:

  (一)B公司按照新《公司法》相关的程序,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二)A、B公司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在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和义务后,A公司对B公司实施吸取合并,B公司解散,并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取消公司法人资格。(三)根据新《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A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建筑分公司申请,并领取营业执照,B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A公司承担。

  筹划分析:A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B为其分公司,则B公司为A公司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虽然存在价款结算,但实质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需缴纳营业税,故B公司只须把对外提供建筑劳务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即可。

  在本例中,B公司应申报缴纳营业税24.3万元(810×3%)、城市维护建设税1.70万元(24.30×7%)、教育费附加0.73万元(24.30×3%),以上应纳营业税及附加金额合计26.73万元,比税收筹划前应纳营业税金及附加金额减少125.07万元,减少幅度82.39%,该方案对C公司也同样实施。

  需要注意的是,关联公司间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量占所有业务收入比例越大,该筹划方案使用价值越大,上述筹划方案使用价值越大。根据财税[2001]160号文件的规定,整合后的B公司必须将成为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的收入和为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凡未分别记账、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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