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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转销纳税筹划的案例分析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6-05-28   字体: [ ]  
 
 
  •   企业在长期的经营活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坏账,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所谓坏帐,是指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已经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由此所受的损失称为之为坏账损失。这些损失在财务核算中通常列为管理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接减少当期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   在日常财务核算中,坏账的处理方法有直接转销法和备抵转销法两种。直接转销法是指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在规定范围内按实际发生额按实列支;备抵转销法是指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先提取坏账准备金,在发生坏账损失时冲减坏账准备金。如果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如果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   案例:某有限公司2002年年末应收账款借方余额为6000万元,经有关税务机关批准同意按5‰的比率计提坏账准备金;同时在2002年3月发生坏账损失5万元,经有关税务机关批准同意核销;2002年10月收回已确认的坏账损失2万元。二种方法会产生二种不同的结果。
  •   企业如果采取直接转销法,2002年3月可以将5万元的坏账损失计入管理费用予以扣除,在2002年10月收回已确认的2万元坏账损失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2002年在税前实际扣除了3万元坏帐损失。
  •   企业采用备抵转销法计入管理费用的数额高达30万元。如果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采用备抵转销法,则较采用直接转销法在2002年度多扣除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仅此一项就可少缴企业所得税8.25万元。
  •   由此可见,直接转销法只有在坏账实际发生时,才将坏账损失计入期间费用;而备抵转销法在年末先将坏账准备计提出来,增加当期费用,就可以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了企业流动资金。企业财务人员从企业经济利益出发,在税收规定允许的情况下,应该选择坏账损失备抵转销法,可以滞延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期,从而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企业流动资金。 转自:待查 作者: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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