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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有区别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6-05-28   字体: [ ]  
 
 
  案例:
  东海有限公司是刚开张的一家私人公司。1998年全年即获得利润100万元,其收入、支出记录如下(该公司适用税率为33%):
  1.产品销售收入 100万元
  2.清理固定资产盘盈收入 20万元
  3.营业外收入 10万元
  4.当年股息收入 25万元
  5.转让有价证券而取得的收入 30万元
  6.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10万元
  7.罚款收入 5万元
  该公司当年支出记录如下:
  1.借款利息支出 10万元
  2.产品销售费用 20万元
  3.产品销售成本 40万元
  4.因罚款支出 20万元
   该公司财务主管根据上述收入支出记录计算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100+20+10+25+30+10+5)-(10+20+40+20)]×33%=(200-90)×33%=36.3(万元)
  在税收稽查中,税务人员调整了应纳税所得,计算出公司本年度应纳税额:
  [(100+20+10+25+30+10+5)-(5+20+40+15)]×33%=[200-80]×33%=39.6(万元)
  由税务人员调整的应纳税额比公司财务人员计算的应纳税额多出3.3万元。对此,公司财务人员表示不理解。他们认为自己没有偷、逃、避税,完全是按公司本年度所发生的现金流量据以计算本公司的应纳税额。在税务人员对他们进行细致的解释后,他们恍然大悟,表示今后要细心地学习税法。
  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及其他行为各项收入的总和,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具体包括:
  (一)生产、经营收入;(二)财产转让收入;(三)利息收入;(四)租赁收入;(五)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六)股息收入;(七)其他收入;(八)特殊情况的税务处理等。
  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允许扣除的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税法对收入总额和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作了严格的界定。
  现在我们按照税法规定分析东海有限公司收入、支出记录。收入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对于支出,我们不仅要看账面记录,还要看发生的条件是否符合税法。东海有限公司利息支出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因为东海有限公司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公司的拆借利率为9%;而同期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为6%,高出3%。这样,这部分的利息支出是不能扣除的。
  在该公司的另一项支出记录中,由于违法经营而得到罚款支出15万元。但按税法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这样,这部分的罚款是不能计入准予扣除项目。按照上面的分析,东海有限公司该年度应纳税额应为39.6万元,比公司财务人员所计算的多3.3万元。税务人员的计算和决定是正确的。
  点评:
  东海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所发生的错误在于他们混淆了应纳税所得和会计利润。其实,应纳税所得和会计利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应纳税所得是一个税收概念,是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的,纳税人在一个时期内的计税所得就是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它包括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境内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业务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而会计利润则是一个会计核算概念,是从利润账户和损益表反映出来的企业于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它关系到企业经营成果、投资者的权益以及企业与职工的利益。会计利润是确定应纳税所得的基础,但是不能等同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得出会计利润,根据税法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后,才能作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如本案例中,借款支出和罚款支出在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中有明显的差别,造成了两者的差异。尽管认识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的差别不仅能让我们避税、节税,而且却可以防止我们错算应纳税所税额,从而按正确的应纳税额申报纳税,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转自:待查 作者: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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