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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准则会计和税收处理上的区别
文章来源:待查   文章作者:待查 发布时间:2006-05-28   字体: [ ]  
 
 
  2003年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6号令《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况处理办法》,自2003年3月1日实施,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相比,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会计处理


税收处理


区别和相同点


定义


债务重组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


税法更强调的债务重组的主体是企业之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不包括个人。


债务重组方式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3)债务转为资本;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5)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以下简称“混合重组方式”)。


(1)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3)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5)以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式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


二者规定的债务重组方式是相同的。


债务人 


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税法对债务重组所得要求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对于债务重组损失,二者处理是相同的;而对债务重组所得,税法对资本公积要求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资本公积(或损失)含资产的转让所得(损失)和债务重组所得。

 


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税法对债务重组所得要求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资本公积与债务重组所得的金额是不同的。税法上规定的是股权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不作账务处理。
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或有支出实际发生时,应冲减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结清债务时,或有支出如未发生,应将该或有支出的原估计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


在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时,税法要求对于债务重组所得记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或有支出,6号令未做明确规定,但依据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或有支出应在实际发生时予以列支,因此,在涉及或有支出时,减记至将来应付的金额,税务处理上要纳税调整增加。


债权人


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二者处理是相同的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二者规定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依据不一致,会计上以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税收上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计税成本,导计提折旧的依据不同,因此税收上应进行纳税调整。

 


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如果涉及多项股权,债权人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股权的入账价值。


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二者规定受让股权的入账依据不一致,会计上以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税收上以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计税成本,以此来确定将来处置投资时如何在税法上确认投资收益以及应收账款是否发生了坏账损失,报批后可纳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发生债务重组所得,则要纳税调增。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不作账务处理。
   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或有收益收到时,作为当期收益处理。  


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二者处理是相同的,对于或有收益,税收上应在实际收到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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