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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文章来源:待查 文章作者:朱自永 发布时间:2006-05-28   字体: [ ]  
 
 

  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已在上市公司和部分大中型国有企业全面实施,与行业会计制度相比,《企业会计制度》更加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特别是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进一步扩大,使企业会计核算的财务成果更加真实。国家税务总局在 2000年和2003年分别下发两个文件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做了具体规定,即企业所提取的各项准备金都必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且随着各项准备金逐年的增减变化,导致既有调增项目,也可能有调减项目。为理解和掌握其调整方法,本文以坏账准备金为例分时段浅述如下:
   一、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第四十六条,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应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坏帐准备。”《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
    由此可见,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较,存在着三个明显的区别: 
    1、在计提范围方面
    税法规定对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是年末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所发生的客户欠款,包括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的金额;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是对应收款项计提坏帐准备,不包括应收票据。
    2、在计提方法上
   税法规定对坏账准备的计提只能采取余额百分比法;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计提坏账准备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3、在计提的比例上
   税法规定的最高比例为5‰;而《企业会计制度》却未限定计提。
    例1:某内资工业企业会计上一直采用账龄分析法提取坏账准备,2001年末,应收账款余额50,000,000元,应收票据余额0元,坏账准备贷方余额1,500,000元。2002年末,应收账款期末数为60,000,000元,应收票据期末数为30,000,000元。为简化计算,会计按账龄分析法提取坏账准备的平均比例为3%。分别作出会计和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
    2002年末应计提坏账准备金额=60,000,000×3%=1,800,000
由于坏帐准备的年初数小于本年应计提数,应将其差额(1,800,000-1,500,000=300,000)补提,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300,000
贷:坏帐准备 300,000
   通过上述处理,使坏帐准备的年末余额保持在本年应计提数1,800,000元。
    税务处理:
    本年末按税法规定可在税前列支的数额=(60,000,000+30,000,000-50,000,000)×5‰=200,000元
纳税调整数额=300,000(已计入2002年度费用)-200,000(应计入2002年度费用)=100,000元
    从上述计算看出,仅就2002年来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在本例中,该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实际计提的坏帐准备1,800,000元是按照2002年末企业的应收账款余额计算提取的,在提取时应注意与上年末坏账准备金余额相比较,本年应提数大于上年末余额时,应按其差额补提,反之应冲回。
    而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时,应按照“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的年末余额计提,计算出当期应计入费用数额,然后与按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并已计入当期费用的数额相比,依此来确认本年的纳税调整额。
    二、2003年1月1日以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为减轻纳税人财务核算成本和降低征纳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有利于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调整的若干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八、关于坏帐准备的提取范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帐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十一、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由此可见,2003年1月1日起,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应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计提,不再包括应收票据余额,计提比例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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