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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税发(2003)4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按入帐价值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那末,该所得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上述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其一,企业收到接受捐赠资产时,按确定的入帐价值(假如100万元),借记资产类科目100万元,贷记资本公积100万元。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3行次“其他收入”栏目增加100万元,从而使企业当年年度应纳税所得增加100万元,假若该接收捐赠资产收入应交的企业所得税为33万元(税率为33%),则其33万元企业所得税应计入“所得税”费用科目,即借记“所得税”33万元、贷记“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33万元。实际中该笔会计分录金额并不单独出现,而是包含在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计算的应缴所得税的提取分录中。 其二,企业收到捐赠资产时,按确定的入账价值(假如100万元),借记资产类科目100万元,贷记“待转资产价值”100万元。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同样根据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3行次“其他收入”栏目增加100万元。假如企业无接收捐赠资产事项且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应税所得大于或等于零,则计算出该接收捐赠资产收入应交的所得税为33万元(税率为33%),应借记“待转资产价值”100万元,贷记“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33万元、贷记“资本公积”67万元。 上述第一种处理方法,由于将接收捐赠资产收入应缴的所得税计入了“所得税”科目,虽然会导致企业接收捐赠资产越多,使企业当年在一定程度上净利润减少和在一定程度上虚增资本公积的现象,但符合企业所得税的一般帐务处理原则和企业所得税的按年整体计算缴纳原则。第二种处理方法,由于将接收捐赠资产收入应缴的所得税未计入“所得税”科目,而是按接收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其应缴所得税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项目,从而虽然避免了企业接收捐赠资产越多、在一定程度上净利润越少和虚增资本公积的现象,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的按年整体计算缴纳原则,特别是单独计算接受捐赠资产收入应缴的所得税有一定困难,如当企业当年出现亏损,接收捐赠资产收入首先要抵减当年亏损,若不足抵减则不需缴纳所得税;若抵减当年亏损有剩余,则还需依法弥补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若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有剩余部分,则按该部分应税所得依法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为企业接收捐赠资产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 产生上述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财务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收规定对于收入的确认原则与口径项目的不同。上述差异是永久性差异的一种表现,与此类似的差异还有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债务重组收益、关联交易超额收益(税收作为应税收入、会计制度准则记入资本公积),企业在建工程、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捐赠等非生产经营活动领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自制半成品、自制材料(税法视同销售、会计不作销售而按成本转账)等。这些项目系偶发性项目,其所得税反映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由于会计与税收差异过多,不便单独逐一计算每一项目的所得税。故这些项目的所得税在帐务处理时,在实际中通常应采用上述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即将其所得税记入“所得税”科目;不便采用第二种方法,即不便将其所得税记入相关的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长期股权投资等对应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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