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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是在财务会计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大会计分支,目前在西方国家,税务会计早已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一套独立的税务会计体系,它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一起成为现代会计的三大支柱。在我国,目前税务会计还只是财务会计的一部分。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与联系 1、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主要区别 (1)目标不同。财务会计的目的是向管理部门、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相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的信息,便于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税务会计的目的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所得税方面的信息,便于税务部门征税。财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是提供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税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是纳税申报。 (2)遵循的依据不同。财务会计的依据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按厢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程序和方法组织会计核算和提供信息;税务会计的依据是税收法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所得税额并向税务部门申报。 (3)核算基础不同。财务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以应收、应付作为确认收入费用的标准,能使收人费用恰当的配比,便理确定各期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加准确、相关和有用。税务会计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比应收应付标准更加准确,既操作简便,又可防止纳税人偷税漏税行为。 (4)核算对象不同。财务会计核算的是企业全部的资金运动,而税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狭义的税务资金运动过程,即从纳税入产生经营收入开始,到足额上缴税款为止的税务资金运动。 (5)对会计上的稳健原则态度不同。财务会计实行稳健原则,一般充分预计可能的损失和费用,而不预计可能的收入,使财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致被报表使用者误解,税务会计一般不对未来损失和费用进行预计,只有在客观上证据表明已发生的情况下方可确认。当然,也不可否认税务会计在某些方面也具有稳健的意思,如计提坏帐准备和加速折旧等等。 (6)会计要素不同。财务会计有六大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人、费用和利润。这六大要素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财务会计反映的内容就是围绕着这六要素进行的;税务会计的要素有四项:即应税收入、扣除费用、纳税所得(应税收益)和应纳税额。这里的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和财务会计中的收入、费用不定相同,在确认的范围、时间,计量标准和方法上都可能发生差异。 (7)程序不同。财务会计规范化的程序是"会计凭证一会计帐簿一会计报表"的顺序。凭证、帐簿和报表之间有密切的逻辑关系。税务会计按照道理也可遵循这个程序,但没有规范化的要求,企业一般在期末借助于财务会计的数据资料,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据以编制纳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联系 尽管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存在上述诸方 面的差异,但任何税务会计的处理结果均对 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因而税务会计的种种处理结果均应当与企业的财务会计相协 调。这种互相协调关系构成了两者间联系的主要方面。 (1)税务会计的信息以财务会计的信息为基础。企业的财务会计系统建立了一套完备的企业财务活动的"数据库",这个"数据库"为企业对外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素材"。也是这个"数据库"具备着企业进行税务会计处理的基本"素材"。从各国税务会计的实践看,大都先以企业的会计利润为基础,再按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 (2)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最终将反映在企业对外编制的财务报告上。前已提及,企业的任何税务会计处理均会对财务状况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必然反映在财务报告中。例如,在企业所得税会计中,为了处理时间性差异,企业要设置"递延税款"科目,该科目或作为企业一项"负债"列示,或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列示。此外,企业的"所得税"项目及上述递延税款对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均有影响。 二、税务会计模式的国际比较 1、英美税务会计模式。以股东投资人为导向,税法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所反映的收入、成本、费用及收益的确定发生直接的影响,各个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等都遵 循财务会计准则,期末将会计利润(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调整为纳税利润(亏损)。 2、法德税务会计模式。以税收为导向,税法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所反映的收入、成本、费用和收益的确定发生直接的影响,会计准则与税法(还有商法、公司法等)一致,对会计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由于计算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一致,无需税务会计调整计算.这种模式强调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符合税法的要求,税务会计当然 也就无需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 3、日荷税务会计模式。以企业为导向,但各具其特色,日本会计深受《商法9、《证券交易法》和《公司所得税法》的影响,如日本的《公司所得税法》要求为纳税申报的损益表必须经过股东大会通过,并经有关方面核准,依据《证券交易法》编制的损益表与依据《商法》编报的损益表应该一致,基于此,它接近于法德模式;但日本税法又规定,在计算税时,财务会计的收益可以进行调整,但哪些项目可以调整,那些项目可以灵活处理,哪些项目不可以调整,要遵循税法规定,从这个角度看,它又具有英美模式的特点。因此,日本模式具有更强的实用性,亦称混合模式。而荷兰,税法对财务会计没有影响。因此,荷兰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截然分开的。 由此可见,由于各国社会经济环境不同,在英、美、荷等国家,税务会计早就独立于财务会计,而在法、德、日等国家,税务会计则融于财务会计,实际上是财务屈从于税法。在我国,由于七、八十年代尚未形成现代税制的框架,不具备税务会计成长的沃土。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随着会计改革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已为税务会计独立成科创建了客观条件并提出了内在要求。 三、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分离是经济和会计发展的必然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当环境具备、条件成熟,税务会计必然会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这就如同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分离一样。 1、政府和出资人取得收益的行为差异决定两种制度分离的必然性 (1)政府征税是无偿的,而出资人取得投资回报是有偿的,政府征税的无偿性决定了政府无资本补偿的后顾之忧,因此,政府更关心企业收入的一面,这种关心表现在收入能否提前实现上和实现多少上.同时,政府对成本往往采取相反的态度,这表现在政府不仅限制成本的范围和标准,而且限制实现的时间。与此不同,出资人取得投资回报是有偿的,这决定了必然存在资本补偿或投资收回之忧。所以,出资人首先关心的是成本补偿,这种关心表现在出资人往往从谨慎的原则出发多估预计成本。相反,出资人对收入则采取与成本相反的态度,即少估和推迟确认收入。出资人这种做法,不仅充分保全资本,也有助于防范潜在风险,减少或推迟税赋。 (2)政府征税是强制的,而出资人取得投资回报是市场营运之客观结果。政府征税的强制性意味着这样的事实,当政府要更多的收入以支持其支出时,可以通过强制手段使会计制度更适合于提前和多取得税收收入,反之亦然。不难看出,在会计制度的制定上,强制性更易使政府趋于主观,而使会计更难以客观现实揭示。出资人取得投资回报是通过经营者或自身的市场运作达成的。他们从市场竞争中实际得到的收入份额是客观的,不论会计制度采取何种收入的确认或计量方式,也不会改变这一份额,既然如此,出资人只能趋于主观,使会计真实反映收入,并清晰的界定收入中用于成本补偿部分;否则,可能导致资本不保全,存在潜亏。 (3)政府税收需要稳定,而出贤人取得的投资回报因市场变动而不稳定。政府税收需要稳定之基础是税源稳定,会计确认和计量方法的稳定、税率稳定、征税时间稳定。由于市场自由竞争性和周期波动性,出资人面临着投资风险,这不仅使出资人投资报酬不稳定或可能得不到报酬,甚至可能亏损或丧失全部投资,正由于这种不稳定性和风险的存在,导致出资人要求在会计采取谨慎原则,即可以提前预计损失但不预计收入,这从根本上是利用会计确认和计量方法以防备风险,可能使企业存量资产中保有潜在收入而不是潜在损失。 (4)政府征税具有宏观性,出资人取得报酬只是微观行为。从宏观管理角度出发,政府 调整会计制度具有主观性倾向,如为鼓励和抑制某些企业或行业的发展,可通过税法中的会计制度调整达到目的;而出资人无论何时都将恪守反映原则,特别存在现实投资人与潜在投资人的利益对立时更是如此。正因为政府与出资人取得投资报酬的行为存在根本差异,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已成为必然。 2、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决定了两种制度统分的充分性。这种社会经济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出资人的所有制性质,二是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 (1)出资人的所有制性质与统分的充分性。终极地说,出资人可以分为国家和自然人,但出资人是国家时,政府就一身两任,既是征税,又是投资报酬的获得者.由于利益主体的一体化特征,政府和出资人在收益分配上的对立就不存在。这就决定两种制度可以不必分离,中国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基本上采取这种方式。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当出资人表现为多元化特征时,政府至少对非国有企业经济不能一身二任,并开始出现政府税收与非国有企业所有者投资收益的对立。政府多得,结果必然是这些所有者少得。加之统一的会计制度也确实无法完全宏观的揭示经营环境,经营对象、经营方式和管理组织等千差万别的不同投资报酬所要求的会计制度的对立必然产生。政府对税收强制、无偿、稳定、统一和宏观的要求不可能完全把每一个企业的会计确认与计量要求都在税务会计制度中做出规定,也不能使税务会计制度遵从于反映个别企业实际情况的财务会计制度,所以财务会计制度与税务会计制度分离势在必然。 (2)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之统分有着直接的影响。由于财政收支状况尚未达到无需制定强制性和主观性的税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政府还必须通过统一的税务会计制度保证税收目标的实现,为实现会计揭示的客观性而将税务会计制度统一在财务会计制度之下是不现实的,同时,市场经济的成熟和股份公司的出现,一方面是企业的会计揭示的差异性增大,另一方面,各利益主体对会计客观揭示的内在要求增加。结果税务会计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分离就成为必然。 3、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不分,这与我国过去的所有制状况和宏观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是相适应的。在计划经济下,会计所提供的信息主要为国家服务,便于,国家对资源进行严格的计划管理,而税务部门代表国家,二者无根本差别,即使企业虚增盈利,多交了所得税,导致财政虚列等问题,但毕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还是一家人,国家可以追加投资的形式将其返还给企业,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不是国家的附属物,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通过税务关系来体现,应当通过公司法、税法等调节。由于税法不允许考虑物价上涨对收益计量的影响等,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不分的情况下,会计信息很可能不真实不客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准则控制"的会计运行机制是必须的。会计准则的制定,应从会计工作本身的规律人手,从服务企业的立场出发,兼顾各方面利益,而不能向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那样只从满足国家利益的需要出发。财政部在制定准则时首先要吸收会计职业界的意见,体现会计职业界的要求,其次是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今后的修订必须充分接近国际惯例,充分体现会计准则的"客观、公允和真实"的要求,这不意味着会计制度的制定完全抛开了税法,而是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提高会计信息相关性的前提下,尽量协调两者关系。总之,要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效用,就必须解决坏帐准备提取,加速折的范围,销售实现时间的确认等问题,考虑通货膨胀对企业资本保全和会计信息真实性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走税务会计独立的道路。 四、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企业在经营管理上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企业税务会计税离财务会计而独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会计准则向国际惯例靠拢,有利于财务会计的规范化。 财务会计是一门对外报告会计,要为投资者、债权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它必须符合公认会计准则要求,以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就要求不能受随经济形势变化而变化的税法制约,不能随税法的变动而变动,但是又不能按税法的要求来计算和缴纳税款。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只有建立税务会计。建立税务会计以后,我国的财务人员才有可能不受税法的约束,缩小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而真正地按照真实、公允的要求提供会计信息。 2、有利于保证税法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税法是处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要求每个纳税人都必须无条件执行。由于客观经营活动的复杂性和灵活性,为了保证税收征管的可操作性,要求税法条文应力求减少各种弹性规定,使之具有硬性的可调整性。如果税务会计合并于财务会计,有时为了照顾财务会计的灵活性,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某些灵活处理的规定,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的某些规定的不一致性,很难做到财务会计有关税收的处理结果严格符合税法的规定,影响税收征管工作,也不利于保证税法严肃性。建立税务会计以后,税务会计可以专门研究如何保证纳税活动按照税法来进行,如何处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关系,从而有条件保证税法的严肃性。 3、有利于丰富会计理论和方法,完善会计科学体系 税务会计的建立,会逐渐形成关于纳税活动的会计理论和会计方法,如税务会计目标、要素、税务会计凭证、帐簿、税务会计核算的基础等,对丰富会计理论、发展会计方法、完善会计学科体系有重要意义。 此外,在目前积极推行税务会计的独立可以促进广大会计人员转变观念、拓宽知识、熟知会计、通晓税法,在更高的视野上为企业理财更好的完成受托责任,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和减少偷逃税款的不法行为。 五、税务会计的内容 税务会坟是指在企业中从事纳税活动的会计。主要从事两方面的活动: (1)税务活动的核算。从税务活动核算的内容来分析,企业税务会坟主要与税种相关,按照现行税制,税务会计核算内容包括:①流转税会计。包括增值税会计、消费税会计、营业税会计等。②所得税会计。⑧其他税会计。具体有资源税会计、房产税会计及关税会计等,其中增值税会计、所得税会计应是税务会计的主要内容。从税务活动核算的程序来分析,企业税务会计主要划分为以下四个环节;①确定计税依据。不同税金种类有不同计税依据,如: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收入,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收益等。②计算税款,根据计税和税法规定税率以及减免条款,计算企业的税额。③税款的申报、缴纳和清算。④税款的帐务处理,即对企业纳税活动作出真实的会计记录。 (2)税务缴纳的筹划。税务筹划是指企业依据税法的具体要求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规划企业的纳税,处理财务关系,使之既依法纳税,又使企业税赋合理。 六、代理税务会计 职业税务人献计献策是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咨询事务所中从事代理和纳税审计的税务会计。主要从事两方面活动: (1)税务代理。税务代理指注册税务师受纳税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款的计算、申报、缴纳乃至做帐的业务。随着税制的日趋复杂,越来越多的纳税人都东于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纳税事宜,以享受税收优惠,避免遭受损失。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以下范围的业务代理;①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②办理发票领购手续。⑧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④制作涉税文书。⑤审查纳税情况。⑥建帐建制,办理帐务。⑦开办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⑧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⑨其他业务。 (2)纳税审计。税款的缴纳与纳税人的利益密切相关,纳税人在从事纳税活动时,难免从自身利益出发,忽视国家利益,注册税务师接受税务机关委托,查验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是否真实合理、公允。 鉴于一国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对其会计理论和方法的决定作用,现阶段的中国以及可预期的未来中国,其社会经济环境将更适合于分离模式。因此,笔者主张: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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