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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财税处理之我见
文章来源:待查 文章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6-06-27   字体: [ ]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按相关财务制度对企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将固定资产物理磨损和逐步减少的经济价值通过折旧形式得到了补偿,达到对固定资产的保值。但实际上固定资产的实用价值和使用价值大大超过财务角度估计的折旧年限,特别是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是转让等行为时更能显现出其真实价值,这种客观上的真实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形成了事实上的增值。对固定资产增值部分的具体账务及涉税问题如何处理呢?笔者在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于对企业经营战略的考虑,为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并且充分利用现有闲置资产,为企业谋求更大的经济效益,会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评估法规等相关制度,企业在对外投资时,以投资各方确认或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值为准。相应地,对确认或评估值大于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而形成的增值,其具体账务处理为:根据此次投资评估确认的价值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根据该项资产累计折旧余额以及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借记“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同时,根据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对增值部分,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对此次投资活动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根据税法的规定,对投资活动中产生的固定资产增值部分不计算所得税,但如果对该项投资权益进行转让时,则应将增值部分纳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所得税。账务处理上,按增值部分缴纳的所得税,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增值
  企业因为机制不灵活、产品滞销或为了谋求更大发展而实施股份制改造,在改制中势必会对企业资产按市场重置价等方法进行评估,部分资产会因此增值。
  改制后,企业将按评估值对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逐项进行入账,对产生的增值部分,借记“固定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等转制方式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对固定资产增值各部分可以提取折旧,但不应在税前扣除,应将当年所提折旧在年终剔除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增值
  企业对闲置或不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其变卖价格高于账面价值时,要并入处置收益中,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的税费,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科目;对处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最后形成的处置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年终将营业外收入转入本年利润计算所得税。
  国家统一进行企业固定资产评估增值
  国家统一布置进行企业资产的清理时,对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账务原则上不作为企业所得,但应按财务制度进行调账,在财务角度上如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对增值部分,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根据财务制度惯例,不作为企业所得的资产原则上也不应计提折旧,即不能摊入企业成本,但如果该固定资产属于统一布置评估增值进行处置时,其增值部分视为企业所得,要纳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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