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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行业增值税如何稽查?
文章来源:待查 文章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6-12-01   字体: [ ]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辆的激增,加油站如雨后春笋不断发展壮大,主要表现在数量上的逐年增加和规模上日趋大型化。作为税务部门关注的热点及征收管理工作的难点,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规范加油行业税收管理的办法,也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加油站偷税违法案件仍时有发生。那么,如何开展成品油零售行业的增值税稽查检查呢?近年来,我们通过积极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初步摸索出了一些有效的方法,提供出来,仅供参考。

  从当前税收管理的现状来看,加油站均属一般纳税人,以缴纳增值税为主体税种,国税机关赖以管理的主要手段和依据,是税控装置及其记录的销量和金额,个别不法分子为了达到侵吞国家利益的目的,想法设法采取绕过税控装置或人为修改其工作程序的手段,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他们惯用的手法有以下三种。

  一、购进成品油不入库,机外批量销售,收入不记账而申报抵扣进项税款;二、非法修改税控装置工作程序,随意操控,使其记录的销量小,而实际销量大;三、购销业务均不记账,进行体外循环帐外经营(购进不抵扣,销售不申报)。

  上述三种行为,通过分析掌握其中漏洞,对症施查,往往能收到好的效果。

  方法一 对第一、二种偷税手段,可采取销量对比法,即通过推算成品油实际销量与其申报销量进行对比展开检查,具体做法是:第一步 进行实地盘库,统计检查期内所有购进成品油申报抵扣数量(以抵扣联数量为准),然后考虑上期帐面库存和检查期间货到票未到及票到货未到的因素,计算实际销量,具体计算公式是:实际销量=上期库存数量(帐面数)+本期购进数量(抵扣联统计数量)-期末库存数量(实地盘存数量)+货到票未到数量-票到货未到数量。

  第二步 累计检查期内实际申报销量(统计申报表)

  第三步 进行对比分析:若实际数量-申报销量>0,那么可以判定其差额为隐瞒的数量,使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单价,可计算出其偷税金额。

  若实际数量-申报销量=0,即可认为企业如实进行了纳税申报。

  若实际数量-申报销量<0,有货到票未到的因素,可进一步核对。

  需要说明的是:加油站虽然业务比较单纯,但购销业务活动较为频繁的。在计算过程中,一定要做到认真细致,确保数字准确可信;其次要逐品种进行统计和计算,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同时对票到货未到的情况要区别对待,若是票已经在检查期内抵扣,计算时应予考虑,若未抵扣,可不予考虑。

  方法二 对第三种偷税手法的检查,由于情况不同,不适用以上办法,但可采取利用省局信息平台,查清加油站在各批发商处购进商品油的原始信息,通过统计,与其账面购进情况进行核对的办法,弄清其是否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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