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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费的会计处理
文章来源:待查 文章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7-02-08   字体: [ ]  
 
 

  举例:某设备制造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7月初对外销售大型设备一套,双方协议,按设备含税价的5%收取售后服务费,服务期为5年。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设备价款(含税价)2340000元、售后服务费117000元,合计2457000元,设备价款和售后服务费已全部收存银行。假设截至本年末为客户提供保养、维修等费用8500元,其中消耗原材料4500元、负担工资3000元、计提职工福利费420元,用现金支付的差旅费等580元。

  分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的自产设备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对企业销售设备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企业会计制度》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使用说明中,对包括在商品售价内的服务费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作了明确规定:如果商品的售价内包括可区分在售后一定期限内的服务费,企业应在商品销售实现时,按售价扣除该项服务费后的余额确认为商品销售收入。服务费递延至提供服务的期间内确认为收入。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应设置“递延收益”科目,用来核算在销售商品时收取的售后服务费。企业销售商品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服务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确认的递延收入,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发票注明或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以后各期结转递延收入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对售后服务期间发生的服务成本如何做账,企业会计制度没有明确。笔者认为,可以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中设置“售后服务成本”明细科目,发生与售后服务相关支出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工资”等科目。

  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商品并收取售后服务费时:

  借:银行存款  245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递延收益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57000

  2.发生服务支出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8500

   贷:原材料  4500

     应付工资  3000

     应付福利费  420

     现金  580

  3.2006年12月末结转递延收入时:

  借:递延收益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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