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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涉税处理的内外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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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财会信报
文章作者:纪宏奎
发布时间:2007-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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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在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处理上有所不同。 外资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08号,见法规一)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分三种情形分别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第一种情形。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对取得的该项政府补助按接受投资处理,即接受的政府补助资产按有关接受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计价并可以计算折旧或摊销;该项政府补助资产的价值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并且企业按接受投资处理,即在接受政府补助时,借记货币资金(或固定资产等),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则该项政府补助不论是货币性资产还是实物资产,均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且对企业接受的资产所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的费用允许所得税前扣除。实质上是企业对政府的补助作为政府对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处理。
二、第二种情形。即“除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该政府补助额不记入企业当期损益,但应对以该政府补助所购置或形成的资产,按扣减该政府补助额后的价值计算成本、折旧或摊销。
1.政府补助的资产为企业长期拥有的非流动资产;
2.企业虽以流动资产形式取得政府补助,但已经或必须按政府补助条件用于非流动资产的购置、建造或改良投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但企业不是作为投资处理的,而是作为“资本公积”、补贴收入等处理的,如果政府补助的资产为企业长期拥有的非流动资产或者企业虽以流动资产形式取得政府补助,但已经或必须按政府补助条件用于非流动资产的购置、建造或改良投入的,该政府补助额不记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对政府补助所形成的资产的成本、折旧或摊销的税前扣除上,对以政府补助部分计提折旧或摊销的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应以该政府补助所购置或形成的资产,按扣减该政府补助额后的差额价值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三、第三种情形。即“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不属于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该政府补助额应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以外情形包括:
1.取得的政府补助,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2.企业收到的政府无偿补助的流动资产超过企业实际“专款专用”的资产的剩余部分;
3.企业收到的非用于非流动资产的购置、建造或改良投入的流动资产等,应当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内资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号,见法规二)文的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不能提供上述不计入损益的文件,则应计入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其相应发生的支出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为免税的补贴收入的,应当对免税收入相关的支出、费用项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而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的政府补助,根据《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文规定:财政拨款属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并且规定:对取得的应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和免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没有分别核算或确实难以划分支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确定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金额=支出总额×(应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
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2008年1月1日后,对内、外资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将不再列为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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