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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对接受固定资产捐赠核算的影响
文章来源:待查 文章作者:徐锦泽 李瑞红 发布时间:2007-09-18   字体: [ ]  
 
 
  会计政策服从和服务于会计目标,而税收政策则服从和服务于税收目标。从两者的相互关系看,税收政策是财务会计的一个环境因素,它制约和影响财务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与披露方法,而会计政策则是税收制度的实现基础,它决定或影响税收政策的实现。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的基本关系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基本统一模式,即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基本保持一致甚至完全相统一。二是基本分离模式,即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既有统一性,更有独立性,针对具体的会计(涉税)事项,分别规定不同的具体处理原则和方法,使两种政策之间保持一定的甚至大量的差异。现阶段我国采用这种模式。
   虽然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基本分离,但是税收政策的变化对一些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仍具有一定的影响,下面笔者就以企业接受固定资产捐赠为例,谈谈税收政策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企业接受固定资产捐赠原税收政策与会计核算
   企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相关的原税收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税字[1997]77号文件,其内容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同时在国税发[2000]84号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即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以上两个文件充分体现了税法当中的配比原则即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计入当年的收入总额,不纳税,其提取的折旧费也不准在税前扣除。
   结合以上的税收政策,企业会计制度对企业接受的固定资产捐赠的帐务处理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确定的价值扣除其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未来应缴的所得税后的余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由于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不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是在将来处置时再向国家纳税,因此按照确定的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不能用于转增资本。企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处置时,表明其价值已经实现,按税法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要缴纳所得税,企业产生纳税义务,按照接受捐赠时计入“递延税款”科目的金额,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此时,企业接受捐赠时形成的资本公积也可以用于转增资本,应当按原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例:三威公司为一家内资企业,于1997年12月31日接受捐赠一项固定资产,公司未从捐赠方取得有关该固定资产价值的凭证,市场上该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为100万元。2002年12月31日,企业将该固定资产对外出售,获得价款10万元,款项已收存银行。出售时,固定资产已累计计提折旧85万元。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根据上述资料,三威公司有关帐务处理如下:
   (1)1997年12月31日接受捐赠时
  借:固定资产 1000000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670000
     递延税款 330000
   (2)2002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累计折旧 85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借:递延税款 3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0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67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670000
   (二) 新税收政策及其影响下的会计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45号文件对内资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的税收规定作了修改,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可按税法规定扣除其所计提的折旧。
针对税收政策的上述变化,企业会计制度对于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核算也做了相应的调整。企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捐赠时按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所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2月15日,为了构建起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同时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的会计准则体系,我国财政部发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体系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关于接受固定资产捐赠的处理与《企业会计制度》有所不同,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均作为利得,形成营业外收入,而不再形成企业的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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