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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业务的处理
【摘 要】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是增值税业务处理中非常关键的环节。由于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业务的行为较难区分,在实际工作中常因界定不清二者的差异,而在会计处理上产生混淆。在处理这两类业务时,应根据业务的不同特点,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关 键 词】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内涵及范围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指在本环节没有直接发生有偿转让,但也要按照正常销售征税的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有以下八种行为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1]。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购进货物改变生产经营用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在购进时已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在改变用途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1)购进固定资产;(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中(2)-(5)项的购进货物改变生产经营用途以及第(6)项情况发生,若在购进时已抵扣进项税,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区分
1、看是否增值,若增值一切都视同销售
生产的产品和委托加工的产品都属于增值,不论对内(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还是对外(分配、捐赠、投资)都为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2、如果未增值,则看对内还是对外,对内不得抵扣(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外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的八种行为中(4)-(8)种行为中容易混淆,而且难以准确判断,具体可以这样来判断[2]:(1)凡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还是对外,一律视同销售。(2)凡是外购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对内不视同销售,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业务的处理方法
1、视同销售业务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1)对形成会计销售的会计处理。对形成会计销售的会计处理又分三种情况:第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例:A公司委托B公司代销一批商品,采用视同买断方式,本月A公司收到B公司供销清单时,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为11700元,其中货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B公司实际销售给客户时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为12870元,其中货款11000元,增值税1870元。
首先,A公司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收到货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117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次,B公司销售代销货物实际销售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1287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1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70元
第二,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外另一机构用于销售。例:甲公司收到A企业的产品调往外地B企业用于销售,货款12000元,增值税2040元。
A企业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B企业1404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元
B企业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12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0元
贷:应付账款———A企业14040元
第三,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3]。例: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给股东或投资者,其账面成本价为400000元,销售价为700000元,增值税税率17%,其会计处理如下:
首先,分给投资者时:
借:应付利润819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70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9000元
其次,年终分配时: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819000元
贷:应付利润819000元再次,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400000元
贷:库存商品等400000元
(2)不形成会计销售的会计处理。第一,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税项目。例1:企业自建厂房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一批,账面成本价为7000元,售价为1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8700元
贷:库存商品7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元
第二,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例:企业将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账面成本价为45000元,销售价为50000元,增值税税率17%,双方协议按成本价投资,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53500元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45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元
第三,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例:企业将自产产品分发给职工,账面成本价28000元,销售价4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其会计处理:
借:应付福利费34800元
贷:库存商品28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元
第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例: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账面成本价120000元,售价15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145500元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12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元
2、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方法下面将分四种情况来介绍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1)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劳务,如用于在建工程,改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用于修理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以及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工程(长期待摊费用、应付福利费、其他业务支出)
贷:原材料———××材料(相关存货账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生产免税产品。
借:生产成本——— 产品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失以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被盗窃、霉烂变质等损失。对自然灾害损失,如已投保应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被盗、霉变由责任人赔偿,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 保险公司 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 产品
贷:库存商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生产成本——— 产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因此,保证正确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业务的处理,不仅要明确二者在内涵及范围上的特点与区别,而且还要遵循两个标准:一是是否增值,二是对内还是对外,这样才能做到企业财会处理的准确无误。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税法[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3-24
[2]赵 健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行为的核算[J]财会通讯(综合版),2007,(1):53
[3]刘丽云 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J]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6,(7):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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