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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我国科技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探讨(上)
文章来源:《税务与经济》 文章作者:董再平 发布时间:2007-12-21   字体: [ ]  
 
 

  [摘 要]实行支持科技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是提升我国科技水平和经济能力,进而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大举措。完善我国支持企业科技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具体思路是: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制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实施增值税转型;建立对风险投资的税收倾斜政策等。

  [关键词]科技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原则;思路

  一、问题的提出  


  从经济增长的源泉考察,一国或地区的经济增长是由技术进步、资本积累和劳动力增加等综合因素决定的。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史表明,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有着显著的贡献。新古典增长理论的代表人物、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索洛对美国1909~1949年间所进行的经验研究得出了令人吃惊的结论[1]:在该时期中,每小时劳动的产出中有超过80%归因于技术创新;在美国1909~1949年间2.9%的GDP年均增长率中,0.3%归功于资本积累,1.09%来自劳动投入的增长,1.49%归功于技术创新。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日益突出。当今发达国家技术因素对其经济增长的贡献普遍超过50%,美国更是高达78%[2]。

  资源相对短缺是我国的基本国情,然而,高消耗、低产出却是我国经济的一大顽症。据统计,我国12种主要原料的GNP消耗强度比发达国家高出5~10倍,比印度高出2~3倍。我国的劳动生产率与美、日、德、法、英的比例为1∶36.5∶40.8∶45.9∶45.2∶31。技术创新是建立资源节约型经济的关键,它能把资源消耗降到最低限度。从邓小平同志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开始到“科教兴国”战略的提出,从发展技术依靠“自力更生”和“引进消化”到“十一五”时期提倡“自主创新”,充分显示我国政府对发展科技的高度重视和正确决策。温家宝同志在十一个规划建议的《说明》中解释说:“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要实行支持自主创新的财税、金融和政府采购政策,完善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由此可见,实行支持自主创新的财税、金融和政府采购政策,是提升我国科技水平和经济能力,进而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大举措。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出,明确了我国科技税收政策的目标取向。本文拟对支持我国科技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进行探讨。

  二、税收政策促进科技自主创新的理论分析

  科技进步的实质是知识创新。新古典经济学认为,知识创新存在市场失灵。与私人产品相比,知识创新具有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创新收益的外部性。一个人对知识产品的消费并不会减少其他人消费的数量,增加一位使用者的边际成本为零;技术创新的成果可以分为两部分,技术创新的实物收益归创新者所有,而技术创新的信息却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另外,知识品一旦被创造出来,任何具有相关知识的人都可以使用,其高度的外部性使得排他成本很高,因此又具有非排他性。即使专利制度等私有产权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为知识品的排他性提供了可能,部分解决了知识品的免费搭车现象,然而,利益外溢现象还是普遍存在(如专利过期、技术模仿)。因此,知识创新中的市场失灵使政府干预成为必要和可能。政府干预的目的是鼓励R&D活动,缩短从发明创造到产业化生产的时间,加快科学技术从潜在生产力到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政府干预的手段主要是政府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融资和人力资本扶持、对高科技企业产品的采购以及技术创新制度环境方面的政策建设(如财政政策、专利政策等)。

  财政政策对技术创新支持的力度,取决于创新技术的排他性强弱。根据排他性由强到弱,可以将创新技术产品划分为专有技术、共性技术和基础研究三类。基础研究属于纯公共产品,通常由政府直接投资进行生产;专有技术和共性技术则主要通过税收政策和财政补贴对创新主体进行激励。税收政策通过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成本利润水平,间接影响纳税人的行为,进而引起社会经济活动的变化,以实现政府促进企业科技自主创新的调控目标。其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方面:
1 补偿作用。对企业技术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支持,根源在于技术创新收益的外部性特点,使得自主创新主体不能将创新的全部收益占为己有。溢出效应就是这种外部性的表现形式。技术创新的溢出效应(没有通过市场交易获得的收益被称为研究和开发外溢)包括创新技术溢出效应、创新市场溢出效应和创新收益溢出效应。由于这些效应一般是正效应,其他企业可以通过技术模仿免费分享创新信息、创新市场和创新收益,因而可能出现搭便车现象。税收优惠通过影响企业技术创新的成本和收益,将政府应得的一部分收入让渡给纳税人;而从纳税人角度看,则表现为成本的减少和收益的增加,从而弥补创新主体损失,纠正市场失灵。

  2 降低风险作用。相对于传统投资项目,企业技术自主创新活动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等特点,因此,企业往往无力或不愿进行研究开发投资。筹集巨额资金、降低研发风险,一方面依靠企业自身的财务手段、市场手段和技术手段来进行,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采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扶持。科技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税收信贷、加速折旧、研发支出直接列支等手段减少企业占用资金风险,通过加倍费用扣除、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减免企业所得税、投资抵免等手段减少企业赢利风险,通过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少人力资本投资风险。

  3 引导作用。税收优惠政策服务于一国政府特定时期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和科技政策等,体现政府对某些产业、某个科技领域和区域经济发展的支持。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通过在研究与开发、新设备投入、科技产品销售、科技人员所得方面的优惠,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间接影响纳税人的行为,进而对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产生影响,引导资源向政府合意的方向流动,从而达到政府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特定目的。

  4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科技成果只有产业化时才能真正促进经济的发展,而税收在这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对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研成果转让以及企业专利等无形资产购入制定税收优惠措施,可以有效地促进技术成果向企业转移,形成高新技术产业化。

  三、完善我国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原则  

  1 与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相结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的提出,明确了我国科技税收政策的目标取向。无论是高新技术企业,还是一般企业的发展,都必须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因此,我国科技税收政策设计时,应以项目而不是以企业作为倾斜对象。只要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当然,高新技术产业是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主要载体,税收优惠要成为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杠杆,就必须与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相联系。当前,我国的科技税收优惠主要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和应用高新技术会带来高经济效益的项目,例如电子通信、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空间、海洋等,制定的税收政策应有利于上述项目或企业的发展。另外,要消除税收优惠的政策性歧视,对于企业自主创新活动,应不分经济成分,不分区域,不分规模,享受同等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

  2 企业主体原则。自主创新必须在市场导向下进行,而企业正是满足市场需求的生产经营单位。近百年世界产业发展的历史表明,真正起巨大推动作用的技术几乎都来自企业。美国政府投入的经费在全部研发经费中仅占29%,企业占66%;日本则分别为19%和72%。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具有其他各类机构无法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只有千千万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得到提升,才能使国家的整体创造能力得到增强。当前,我国R&D经费支出以财政拨款为主导,占全国R&D总经费的60%以上,且财政拨款中的50%以上分配给政府R&D机构。事实上,以政府为R&D主体带来了很大的弊端,政府不了解企业对新技术的真正需求,企业由于资金缺乏又无力进行技术创新。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应重点放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强其赢利能力,并以多种税收政策刺激其增加R&D投入,以充分发挥企业在我国科技开发和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3 税基式优惠为主原则。税基式优惠侧重事前,只要企业实施了科技开发和研究活动,就能成为优惠对象,从而有助于调动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有助于事前满足技术开发主体的资金来源,充分体现政府扶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向。税率优惠和税额定期减免则侧重事后,正处在技术开发阶段和技术开发失败的企业就享受不到这种优惠,从而政策导向和政策效应存在局限。

  4 协调性原则。一是各个税种应相互协调,相互呼应。我国目前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所得税优惠上,而增值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为45%左右,实际上起着主体税种的作用。由于增值税的设计并未考虑高新技术产业特点,使得增值税类型和扣除范围规定成为制约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主要障碍,客观上抵消了所得税优惠应起的作用。二是协调好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三者之间的关系。税收政策在注重应用开发研究扶持的同时,不应忽视对基础研究的重视。三是税收优惠力度和风险之间的协调。企业在研究、开发和应用的不同阶段,面临的风险也不尽相同。税收政策应在不同阶段采取不同政策,以体现相对公平。研究阶段风险最大,因此优惠力度应最强;而当一项科研成果由高风险投入期转入高回报的成熟期、应用期时候,风险大大降低,应考虑适当减少对其的税收优惠力度。

  5 符合WTO原则。我国已经加入WTO,因此,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必须符合WTO的一些要求。根据《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ASCM)》中对“补贴”的定义,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明显属于“可控告条款”,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因此,应改革或逐步废除针对具体产业、特定经济成分的优惠政策。同时,为了增强国内高新技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可根据世贸组织保护民族幼稚产业的有关规定,适时推行反倾销关税制度。

  6 有助于解决企业自主创新发展中遇到的现实困难。当前,我国企业自主创新中的主要困难有:一是R&D投入不足。国家总体投入和企业投入不足并存,2005年R&D投入约为186亿美元,仅为美国该项投入2846亿美元的6.5%,日本1353亿美元的13.7%。财政科技拨款增速长期低于财政支出增速,占GDP和财政支出的比重逐年减少,仅为发达国家同类指标的1/5。大中型工业企业R&D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一直在0.7%,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制造业的2.5%4%相比,相差甚远。二是科技成果转化渠道不畅通,研究和实际生产活动脱节,难以形成实际的生产力。目前,我国每年科技成果转化成商品并形成规模效益的仅占成果总数的10%15%,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三是高新技术发展水平不高。内资企业所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较少,高新技术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不强,在国际分工中还处于产业价值链的低端。如我国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长期处于贸易逆差,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三资企业出口额占80%以上,加工贸易出口额也已接近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的90%。四是研发效率较低。我国科技人员在2002年绝对量仅次于美国,居全世界第二位,但研发效率很低。根据瑞士管理学院统计,我国每万人产出专利10.8件,而美国为1714件,日本为1737件,韩国为554,印度为446件。因此,税收政策重点应放在建立R&D激励机制、鼓励风险投资机制、科研成果转化机制和科技人才培养,稳定以及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机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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