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构建支持我国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具体思路
1 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增强企业赢利能力。我国税收收入连续10年超GDP增长,狭义宏观税负在2004年已达18.84%。若考虑社会保障因素,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将达到30%左右,与发达国家持平,远高于发展中国家16%20%的平均水平。如果再加上非税负担,宏观税负水平则超过发达国家。据《福布斯》2002年对全球30多个国家和地区税负的调查,中国仅次于法国和比利时排第三,高于美、英、德等发达国家。大量的研究表明,我国宏观税负高、企业税费负担重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3]。
企业进行自主技术创新投资是需要很多条件的,除了加强法制建设、保护知识产权外,资金是否充裕至关重要。根据有关调查研究,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各主要障碍因素中,认为缺乏资金的企业的比例最高,占36.8%[2]442。当前,我国大中型企业R&D来源构成中,财政拨款日益减少(国有大中型企业),银行因为自主创新风险较大而信贷支持力度逐渐下降,企业自筹比重占70%左右[2]442,而企业稳定和可靠的自筹资金来源主要来自税后利润。因此,只有税后利润增加,企业才有可能产生投资需求,包括R&D投资需求。
2 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中小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导力量。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能为新技术的试用提供便利条件,又由于经营灵活、高效,可以大大缩短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所耗费的时间;特别是在计算机、半导体和通讯等领域的一些多品种、少批量的尖端技术产品或零部件,不大适合大企业开发,这就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发展的良机。从国际上看,美国以人均技术创新成果比较,中小企业的雇员平均技术创新是大企业的2.5倍,美国高新技术企业中97%是中小企业,美国高科技产品中一半是直接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另一半的1/3是与中小企业的协作配套有关;德国有2/3以上的专利技术是由中小企业研究发明并申请注册的;日本发表的《1998年度中小企业白皮书》中指出,日本技术革新的58%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
我国目前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目标起点不高,针对性不强,政策措施零散,形式不规范,手段单一,力度较小。因此,应从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出口退税等多个方面完善税制,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3 实行增值税转型,扩大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抵扣范围。高新技术产业资本有机构成高,机器设备更新换代周期短,产品成本结构中直接材料成本所占比例较小,间接费用和无形资产比例较大,大量的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技术咨询费用、新产品上市的广告宣传费用和无形资产投入等,往往大于有形资产投入。因此,现行生产型增值税的类型和抵扣范围的“有形动产”规定,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主要阻碍因素;而由于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因此也相应成为高新技术产业的主要税收负担。完善高新技术产业的增值税政策,可以考虑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实行增值税从“生产型”到“消费型”的转型。此举可以切实减轻资本有机构成高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促进企业机器设备的更新换代。二是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对于购入专利、非专利技术,允许按照10%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税款。三是对中试产品免税。中间试验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桥梁,其投资多、风险大,常常是企业界和科技界望而生畏的领域,需要政府鼓励和支持。而且从严格意义上说,“中试产品”不是“产成品”,而是研究开发过程的延续,对其免税符合“税不重征”的原则。
4 完善所得税政策,加大税收间接性优惠力度。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主要集中于直接优惠,而对于发达国家广泛采取的间接优惠,如投资抵免、加速折旧、R&D费用加计扣除或税收抵免、科技开发准备金提取等政策采用较少,或力度不够,或条件限制过严。相对于直接优惠,间接优惠侧重事前扶持,对高新技术产业激励更大。因此,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优惠应趋向间接性,效果会更明显些。首先,允许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固定资产购建在我国企业技术开发经费中所占比例较高(一般为20%),然而我国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有着严格的规定,除某些科技含量较高的行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外,绝大多数行业采用平均折旧方法;另外,虽然对一些企业的机器设备可以实行加速折旧,但在具体实施上,采取的却是一事一批的逐级上报审批方式,最终要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批准。这就决定了加速折旧一般不具有可行性。国家可以依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明确加速折旧的使用范围,允许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政策,使企业尽快收回投资,而国家并未减少税收总额,损失的只是部分税收的时间价值。其次,建立科技准备金制度。允许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如5%10%)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该项资金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如3年)用于研究开发、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技术培训,逾期不用或挪做他用的,应该补税并加收利息。提取科技准备金的做法使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由支出后扣除变为发生前提取,节约了资金占用时间,对企业支持力度更大。新加坡科技准备金提取比例高达销售收入的20%。第三,实行税收信贷和延期支付。企业开展某项通过技术创新论证的科研活动或采用新技术资金不足时,政府可将其应缴税款“贷”给企业,允许其延迟一定期限缴纳。第四,加大R&D费用加计扣除力度。作为我国目前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主要激励政策的R&D费用扣除办法,条件过严,力度不够,真正得到实惠的企业并不多。因此,应按照公平原则和研发特点重新设计。企业无论所有制,不论内外资,不论技术含量,不论盈亏,其发生的R&D费用,在初始年度,均可据实列支,头2年以本年度投入计算,以后年度依据前2年的平均数计算,只要投入比上两年平均数增长10%的,均可按150%加计扣除,对于企业通过技术创新论证的项目可不受10%比例限制。
5 建立风险投资税收倾斜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是风险投资发展的助推器。我国应着手建立鼓励风险投资的税收倾斜政策。首先,对风险投资公司应免征营业税,并长期实行较低的所得税税率。其次,对法人投资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所得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居民投资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三,对风险投资公司获得利润再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实行再投资退税。
6 加强对科技人才培养和研发积极性的税收激励。科学技术的竞争实质是人才的竞争,人力资本的基础决定了一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分工的状况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状况。现行税收政策对人力资本激励不够。就企业所得税来说,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过低,尤其对于知识更新快、技术要求高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已远远不能满足其用于科技人才培养和员工培训的需要。据不完全统计,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职工教育培训的费用已占其应纳税所得额的5%。个人所得税问题更加突出:一是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没有考虑教育支出,使得整个居民教育投入积极性不高,新的“读书无用论”日益盛行,科技领域缺乏足够的吸引力,科技人才后备军短缺;二是科技人员取得的奖金免税门槛过高,仅限于国际组织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奖金,而对于企业颁发的重大成就奖、科技进步奖仍然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过高的门槛使真正受益的科技人才太少,不利于调动广大科技人才的创新积极性。
因此,加强对科技人才培养和研发积极性的税收支持,一要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二要进一步修改个人所得税政策,扩大技术成果奖励的免税范围;在基础扣除里,充分考虑现代家庭教育支出因素。三是对科研人员以技术入股所获得的股权收益,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最后,鼓励民间办学和社会捐资办学。对于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投资兴办的各种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可对其营业收入和所得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对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教育培训机构和科研机构的捐赠,准许不受最高捐赠限额限制,均据实税前列支。
7 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实效。据有关部门在20022003年对280家各行业龙头企业、重点企业的问卷调查和对上海、北京、山东、江苏等地16家大型企业的实地调研,在19982001年的4年间分别只有19、26、44、41家企业享受了R&D费用加计扣除,平均落实率低于14%[4]。原因在于税务机关认为对当地税源产生负面影响而有法不依;或企业(甚至大中型企业)根本不知道有该项优惠政策。因此,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实效,重点要落到实处。为此,首先要颁布特别法案,规范税收优惠,把散见于税收单行法或税收文件中的优惠条款集中起来,列出办理方法及程序,并对内容的每一项变动及时重新公布。人们只要拿到此法案,即是最全面、最完整、最权威和最适用的。其次,税务机关要树立服务意识和法治意识,不能以影响税源为由而有法不依。最后,为防止优惠政策的滥用,建议加强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审批和监督,建立优惠许可证制度,防止享受优惠而实际生产经营非优惠的项目。
[参 考 文 献]
[1][美]多恩布什,费希尔,斯塔兹 宏观经济学[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
[2]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 2000年中国财政发展报告[R]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
[3]安体富 当前世界减税趋势与中国税收政策改革[J] 经济研究,2002,(2) .
[4]田麦久 再提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J] 中国税务,200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