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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临界点税务筹划浅探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文章作者:冷琳 发布时间:2008-05-27   字体: [ ]  
 
 

  企业纳税临界点税务筹划浅探

  在税收制度中,许多税收处理差异是以数量标准为依据的,由此形成了许多“质量互变”的边界,即纳税临界点。通过对临界点的使用可以收到很好的降低税负的效果。本文拟运用定量分析的方法揭示起征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临界点税务筹划策略。本文提及的纳税临界点策略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描述,对复杂企业的实践情况进行了抽象,具体包括:假定企业只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他小税种不作考虑;假定企业处在不变的市场环境中,不考虑相应的经济波动风险和政策风险。同时对筹划策略作如下说明:筹划成本只是方案中可量化的机会成本,不考虑人员成本、购买费用等;筹划收益表现为应纳税额的减少和货币的时间价值;策略的选择标准为税后净收益最大化。

  一、起征点税务筹划分析

  假设流转税起征点为X,流转税税率为T,所得税税率为t,显然起征点之下,计税依据越高,税后收益越大。按照原理描述,需要进行税务筹划的行为是计税依据略超过起征点的情况,为方便分析,直接用价格表示计税依据。设筹划前定价为P=X ΔX(即在起征点金额加上一个ΔX,其中ΔX≥0,P≥X),则筹划方案为降低价格至X(即降价ΔX):

  筹划成本=ΔX P·T·t

  筹划收益=P·T ΔX·t

  筹划净收益=P·T ΔX·t- ΔX P·T·t

  =(P·T-ΔX)·(1-t)

  合理的税务筹划策略是筹划净收益大于0,即:

  (PT-ΔX)·(1-t)≥0

  即(PT-ΔX)≥0

  将ΔX=P-X代入,得:

  P≤X÷(1-T)

  税务筹划净收益的公式说明流转税的起征点筹划与所得税无关。价格位于[X,X/(1-T)]区间内所有点都可以通过税务筹划,使得税后收益增加。而换一个角度来看,这意味着[X,X/(1-T)]区间内所有点,尽管税前收益较高,但考虑到税收因素的影响,纳税人的实际收益反而小于临界点处,因此不是纳税人的最优定价点,该区间可以定义为“价格禁区”。

  我国税收制度中,除明确规定的起征点外,还存在一些符合起征点性质的特殊规定,如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售价超过原值的,要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这些规定实质上是两级全额累进税率,属于“隐性起征点”,同样存在税务筹划空间。

  二、增值税临界点分析

  (一)影响纳税人身份的“增值率临界点”
假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均为t1,应纳税额为T1,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为t2,应纳税额为T2,销售收入为S,购进货款为B,销项税额为Ts,进项税额为Tb.将(S-B)÷B定义为增值率,用RVA表示。则:

  RVA=(S-B)÷B

  S=B·(1 RVA)

  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增值率与其税收负担成反比,原因是较低的征收率优势逐步胜过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优势。而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率与其税收负担成正比,原因是增值率越大,则可抵扣进项税额相对越少。下面对两种纳税身份进行分析:

  T1=(S-B)·t1

  T2=S·t2

  T1- T2=(S-B)·t1- S·t2

  =B·RVA·t1- B·(1 RVA)·t2

  =B·[RVA·t1-(1 RVA)·t2]

  由此得出结论:当RVA·t1-(1 RVA)·t20时,即RVA> t2÷( t1- t2)时,T1>T2,从税负角度来看,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利。因此增值率临界点为t2÷(t1- t2)。

  (二)影响纳税人身份选择的“销售额临界点”
增值率临界点分析是建立在购进货物种类单一,扣除率也唯一的前提下,而在现实生活中企业购进货物种类很多,且有些特殊商品(如农产品)扣除率会有所差别。因此利用增值率临界点进行筹划空间分析就会受到较大的限制,更一般意义上的判断在于对销售额临界点的判断。假设应税销售额为Si,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Ti,可抵扣项目金额为Kj,扣除率为Tj,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税率为t,则: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Σ(Si·Ti)-Σ(Kj·Tj)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ΣSi·t

  两者税负均衡时须满足“Σ(Si·Ti)-Σ(Kj·Tj)=ΣSi·t”,满足等式的销售额被称为纳税人税负无差异点,可以作为一个临界点。在一般化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具体分析:假设企业销售货物适用统一税率,即Ti=T,代入化简得:

  S=ΣSi=Σ(Kj·Tj)÷(T-t)

  在税务筹划中,扣税金额属于无关变量,假设符合规定的扣税额为常量,即Σ(Kj×Tj)=K,此时临界点S=K÷(T-t)。筹划方法为:当实际销售额>S,从税负角度看,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利;当实际销售额10),适用税率为33%,筹划方案为新增税前可扣除支出Y万元,使得X-Y0 (1) X-Y≤10 (2) X>10 (3)

  化简(1)式,Y0 (3)

  化简(3)式,T<0.33R,即满足此条件的筹划方案均可行。但我们需要找出一个最优方案,即找到一个T使得筹划净收益最大。显然T越小,净收益越大。化简(2)式,T≥1.1S-R,因此T的最小值为1.1S-R,筹划方案存在极值的条件在于:1.1S-R=0.33R,即R=0.8271S,此时最优的T=1.1S-R.由此得出结论:当本年已经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达到了上年的82.71%以上,并且增长率尚未超过10%时,可以进行税务筹划。此时的筹划方案为:新增研究开发费用,使得本年的研发费用正好比上年增长10%.此外,研发费用的附加扣除必须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且国家对于研发费用给出了一定的范围:即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等。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并要绝对禁止把不能列入研发的其他费用并入到研发费用中去,否则不但不能节税,还会造成较大的行政风险,并可能招致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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