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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资企业虚报亏损影响所得税处理的新规定
文章来源:待查 文章作者:待查 发布时间:2006-05-28   字体: [ ]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296号)的主要内容:

  关于企业虚报亏损税务行政处罚问题,新修订的《征管法》已做出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2号)第一条规定应停止执行。

  企业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凡构成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的,分别以下情况,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企业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已实际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认定其为偷税行为,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若企业依法处于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年度、或者处于亏损年度,企业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未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实际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上条所述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包括企业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计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其他非法手段,而少报或不报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多报亏损额。

四、在查处企业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案件中,无论是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还是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有关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获利年度以及减免税额的计算和调整问题,仍应按国税发[1997]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政策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外资企业虚报亏损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处罚办法。

  停止执行国税发[1997]102号)第一条相关规定,对于企业来说,降低了处罚力度。根据原规定,只要虚报亏损,不论是否已冲抵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是否处在免、减税期,均作为隐瞒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的税率及征管法规定的处罚标准计算确定处罚数额,据以处罚;新的规定就比较合理的确立了纳税人的责任,只有造成了实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才可认定其为偷税行为,否则不能认定其为偷税,根据《征管法》第64条处罚;

  外资企业如果采用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已实际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将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行为,按照偷税行为进行处罚。相关处罚规定如下: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外资企业通过上述手段虚报亏损但没有在当期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如企业处于免税期、企业处于亏损状态等),税务机关将按照《征管法》规定作如下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虚报亏损影响获利年度确认的处理办法执行国税发(1997)第102号第2、3、4条规定执行。

  3、相关法规

  国税发(1997)第102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问题处理的通知》中规定:

  一、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的,企业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40条所述行为而多报的亏损数额,不论是否已冲抵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是否处在免、减税期,均可作为隐瞒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的税率及征管法规定的处罚标准计算确定处罚数额,据以处罚;
  二、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调减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后,当年仍为亏损的,仍可确认其为亏损年度,不计算缴纳税款;
  三、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调减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后,当年实现获利的,应确定其为获利年度,按其经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或开始计算定期减免税期;
  四、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确定的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冲抵其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实际少缴税款的,应计算补缴少缴的税款;造成推迟获利年度及定期减免税期的,应重新计算获利年度及定期减免税期。

  4、政策提醒

  虚报亏损对获利期限确认的影响:

  外资企业未进入获利期,虚报亏损在当期被税务机关发现,在调整虚报亏损后仍为亏损的,依旧确认为亏损年度,不确认为获利年度、不计算交纳所得税;如果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以前有未弥补亏损的,弥补亏损后)为正数的,按照相关规定确认为获利年度,开始计算免税期;

  如果虚报亏损在以后年度被税务机关发现,造成推迟获利年度及定期减免税期的,应重新计算获利年度及定期减免税期。具体影响如下:

  经调整后虚报当期仍为亏损的,按照获利年度的确认办法在后续年度以弥补调整后的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开始计算免税期;如为盈利,当期即应确认为获利年度。

  在正常经营年度,虚报亏损在当期经税务机关审查调减后,当年仍为亏损的,仍为亏损年度,不计算缴纳税款; 如果在以后年度发现,已经抵减了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需计算补缴少缴的税款,并作为偷税行为处罚。

   虚报亏损如果造成了抵减当期或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后果,就会被认定为偷税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罚,这是巨大的税务风险。对企业来说,不能靠侥幸心理,通过不合法的手段来降低税负,而是应该采用合法的税收筹划方式来达到税收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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