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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虚报亏损 别样税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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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待查
文章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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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某厂财务人员向税务反映说,他们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该厂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申报年亏损15000元,后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该厂超标准列支工资费用、多计提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以及多列支捐赠等费用28390元。经税务调整后该厂应纳税所得额13390元。税务机关按规定给予补税4418.7元,并处于2209.35元的罚款。这位财务人员不理解的是,他隔壁厂2003年度也申报亏损额278359.03元。后来,税务机关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重点检查时,发现有一笔“其他应付款—罚款”13600.70元,属行政性罚款不得在税前列支,应调增计税所得额,核实后计税所得额为264758.33元。后税务机关对该厂没有补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只处2500元的罚款。这位财务人员反问,同样是虚报亏损,为何有的只补税不罚款,有的却要补税又要罚款。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多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针对企业虚报亏损问题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税发[1996]162号《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和国税函发[1996]653号《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两份文件明确了4种处理方法:(1)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认定其偷税而应处以罚款的,可将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再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2)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如果仍然亏损的,可按上述原则予以处罚,不存在补税问题。(3)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4)如果多报的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由此可见,企业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中,同样是虚报亏损或多列费用,但按以上政策处理方法却大不相同。每个纳税人应吃透政策,做到依法纳税。上面这位财务人员所在的企业属虚报亏损经税务调整后有盈余的是文件中所列的第(3)种情况,不仅要按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而且其行为已构成了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后果,税务机关以偷税论处处于罚款。而隔壁厂也是虚报亏损,但经税务机关调整后仍为亏损的,属文件中所列的第(2)种情况,不存在补税问题,没有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事实,因此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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