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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待查 文章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6-11-01   字体: [ ]  
 
 
  贸易公司的增值税出口退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然而,由于大多数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低于增值税率,因此大多数出口货物仍需缴纳增值税。此外,中国政府不鼓励出口的某些货物不享受任何增值税出口退税,例如稀土产品等稀有资源。
  一般来说,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采取的是“先征后退”方法。由于大多数货物的增值税率为17%,而增值税退税率为13%,这之间的不可退还的增值税金额,也即是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税负,而该税负是按采购货物的成本而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能否获得增值税退税?
  现行的税务规定和通知并没有明确规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能否获得增值税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已颁发多项税务通知,阐明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9年联合颁布的第12号令《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
  由于商务部2004年颁发的第8号令取代了1999年的第12号令,在原则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获得增值税出口退税。然而,根据对现行税务通知的严格解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能不符合获得增值税出口退税的条件。
  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可按照“免、抵、退”方法获得增值税退税。
  生产企业根据“免、抵、退”办法计算的出口增值税成本是以出口价值而非购买成本为基础。因此,生产型公司的增值税税负高于采购货物出口的贸易公司。然而,“免、抵、退”计算方法的主要优势是出口的可退回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与境内销售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相抵消。因此,由于它可减少等待增值税出口退税的时间,生产企业的现金流动可得以改善。
  如果生产企业也兼具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职能,能否仍然适用“免、抵、退”办法?
  根据商务部2005年4月2日颁发的商资函(2005)第9号通知,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可将其业务范围扩大到在境内进行货物贸易和分销。投资者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这类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能否就采购活动中已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获得抵扣,或能否就从中国出口货物中获得增值税出口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以下产品,可采取“免、抵、退”办法:
  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生产的产品;
  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此外,自2004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了多家采购货物出口的生产企业采取“免、抵、退”办法计算增值税出口退税。
  然而,根据现行税务法规,除上述情况外,从中国出口货物的生产型外商投资公司必须遵守出口增值税豁免的政策,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抵扣或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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