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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资总额14%计提福利费成为历史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文章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7-10-24   字体: [ ]  
 
 

  按工资总额14%计提福利费成为历史

  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之下,曾经为广大财会专业人士熟知的“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福利费”的规定已成为历史。此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计算提取应付福利费,计入成本、费用。具体而言,从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提取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扣除按规定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的14%,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医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方面。
  随着工资的逐步市场化和社会保障的发展,企业应付福利费开支日渐减少,应付福利费的计提慢慢演化成为一种“预先准备”,其作用限于减少所得税之用(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可在税前扣除)。实际上,因为工资与福利费的界限正逐渐变得模糊,所以也出现了个别上市公司将应付福利费作为调节利润手段的情况。其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留待未来释放以提升业绩;另一种是利用应付福利费借方余额虚增利润。
  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第9号准则“职工薪酬”首次对广义上的报酬进行了系统规范。其中第4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根据这种规定,已经能够推论出新准则之下职工福利费的处理方法,即取消按14%比例提取职工福利费的要求,据实列支。不过,由于原来应付福利费的计提内容规范于企业财务通则,所以这个规定仍要由《企业财务通则》约定。
  新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新企业财务通则的内容中已经没有了应付福利费及其计提的踪迹。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颁布新财务通则答记者问时介绍,将原从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项目统一改为按照规定比例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按照基本医疗与补充医疗、基本养老与补充养老、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实行不同的财务政策,相应取消按工资总额14%提取职工福利费的做法。
  财政部于2007年3月20日发布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其中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该通知还规定了应付福利费余额的相关内容处理规定,即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2.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在《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协调小组工作小组会议纪要(2007年第2期)》中,对于“公司在实施新会计准则后是否计提应付福利费”的问题,回答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不再计提应付福利费”。针对“对于以前年度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在首次执行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回答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至此,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之下,曾经为广大财会专业人士熟知的“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福利费”已成为历史,在福利费增量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的同时,应付福利费的存量,即2006年末应付福利费余额何去何从,将成为人们注目的焦点。更令人关注的是,对非上市公司而言,福利费的据实列支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成本核算体系。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6年末,国内A股上市公司应付福利费余额合计为212亿元,比2005年末203亿元增加9亿元。其中,存在贷方余额的公司为1317家,余额合计212亿元;应付福利费为借方余额(红字余额,表示实际支出多于提取的福利费)的仅有7家公司,合计758万元;另有49家公司余额为零。由此可见,上市公司施行新会计准则体系后,2006年初212亿元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将于未来调整入管理费用或者用于相关福利支出,从而使2007年度及以后年度业绩转好。
  从税务角度看,目前对企业还在执行14%的比例(内资企业按工资的14%提取,外资企业在不超过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扣除),2007年后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即将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应会予以明确,企业利用提取14%福利费进行利润调节避税的手段已经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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