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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所得税解析
文章来源:待查 文章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7-10-26   字体: [ ]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引起了企业的广泛关注。一些企业纷纷打电话到国税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询问相关政策。

  核定征收必须具备前提条件

  针对一些企业提出的哪些企业需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提醒,《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第二条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6个前提条件: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根据国税发[2000]38号文件规定,核定征收方式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税务机关根据企业账簿设置情况,收入总额核算情况,成本费用核算情况,账簿、凭证保存情况和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确定是否核定征收以及定额征收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按《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事先规定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这就意味着必须查账征收。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账目混乱,只能事后核定征收并逐步规范管理。

  走出核定征收误区一些企业认为核定征收划算其实是一个认识误区。

  一方面,国税发[2000]38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即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期间乃至期满后3年内达到核定征收条件的,一经查实,要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要按核定征收方式恢复征税。比如说,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的优惠,如果企业不设账簿或账目不全,实行核定征收,免税优惠就没有了。

  另一方面,定额征收的,国税发[2000]38号文件第九条明确要求,应从高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因此,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否划算也未可预知。通过计算可以得出,核定征收是否划算,取决于企业的收入与支出比例,当收入-成本费用>收入×应税所得率,即应税所得率<1-成本费用÷收入时,核定征收才划算。

  不管划算与否,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通常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而且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非企业实行改组改制,或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通常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

  最后,提醒纳税人,此次调整的是应税所得率而非所得税率,纳税人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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