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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者 按 :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 1.注意转让全资子公司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转让收入的确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4〕39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有关规定执行。
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国税函〔2004〕390号明确了企业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其在被投资企业中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是不作为转让收入的,而转让持股95%以下的企业时,其在被投资企业中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则不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
2.注意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转让收入的确认。
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投资企业在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配支付额中,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
按照这一规定,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后,分配给投资企业的分配支付额不都视为股权的转让收入,只对超过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的部分确认为转让收入。
如何确认股权转让成本
1.区分税收规定的股权转让成本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差异。
税收规定的股权转让成本不是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而是以历史成本计价的投资成本(不考虑以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对投资成本的影响)。
在权益法下(不考虑现金股利和利润的分配),投资企业在一个会计期间要按照在被投资企业净利润增减额中权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随着被投资企业净利润的变化而变化,而税收规定的股权转让成本是按照历史成本的原则,以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额作为转让成本,通常情况下不会在以后发生变化。
2.注意将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前被投资企业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资本确认为投资成本。
通常情况下,企业以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额作为税收上的投资成本,但是当被投资企业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企业要注意将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以下简称处置股权投资)前被投资企业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资本确认为投资成本,从转让收入中扣除。
对于被投资企业通过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行为前面已经阐述过,在税收上将其分解为向投资企业分配利润和投资企业再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作为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转增资本时,一是视同取得投资所得按照有关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二是在税收上应将转增的资本增加投资成本,在处置股权时要将转增的资本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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