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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新在何处
文章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文章作者:岳晋峰 发布时间:2008-01-25   字体: [ ]  
 
 

2008年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将结束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实行内、外资企业两套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日前,《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已经发布,省国税局开始全面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实施工作。近日,记者采访省国税局负责人,了解新税法与旧税法之间究竟有何不同。


内外资企业待遇一致


“从新企业所得税法来看,内、外资企业在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待遇都是相同的,实现了 ‘内外’统一。”省国税局企业税处负责人这样说。为吸引外国投资者,旧税法中规定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15%或24%的低税率、“两免三减半”、再投资退税、捐赠和广告费等开支全额列支等 “超国民待遇”,新税法中全部予以取消。


记者了解到,新税法中企业适用的税率只在大小企业之间和是否高新技术企业之间作了区分,其中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税率,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税率,一般企业适用25%的税率,而在内、外资之间没有任何区分;一些费用扣除标准虽设置了上限,如: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但对内、外资企业都适用;税法中的所有优惠规定将不存在“外资色彩”。


费用税前扣除标准适当提高


新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进行统一规范,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表明取消现行的计税工资制度,为企业减轻负担。此外,由于企业的经营环境和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新税法提高了企业一些费用开支的税前扣除标准。


记者对比了解到:广告费过去内资企业是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特殊行业为8%)以内扣除,而新税法将广告费的扣除上限提高到15%;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上限老税法规定的是应纳税所得额的3%,而新税法将其提高到年利润总额的12%;业务招待费过去内资企业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5‰,而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60%税前扣除,同时规定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


税收优惠侧重科技环保等方面


税收优惠是国家社会经济政策在税法上的体现。为了贯彻科学发展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除了保留老税法中对农、林、牧、渔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优惠以外,又新增了一些对高科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提高了优惠力度。


新税法中,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500万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而老税法对技术转让所得只给予30万元的免征额。此外,老税法对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只允许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所得税,而新税法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只需将其中的90%计入到应纳税所得额中,而且没有5年的时间限制。新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按投资额的10%实行税额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还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另外,新税法对原来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采取了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员给予加计扣除工资的替代办法。


税制向国际通行做法靠拢


过去,由于我国的税收管理水平和经验等方面的原因,国外税法中一些通行的做法在我国都不允许。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在这方面有所突破。


例如,老税法只允许企业办理外国税收的直接抵免,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则允许我国的居民企业办理多层次的外国税收间接抵免。又如,无形资产的研发成本和劳务提供成本在关联企业之间合理分摊是国外通行的做法,但我国过去一直不允许这种成本分摊;新企业所得税法加进了这方面的规定,即只要企业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费用在分摊时符合费用列支与所有权、用益权和收益权相匹配的原则,则允许纳税人进行这种成本分摊。


此外,针对目前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利用跨国关联交易进行国际避税的现实情况,新税法还加强了反避税方面的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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