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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解析
根据核定征收办法,六种情况下,企业需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另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核定征收办法明确了核定征收的六种情况,税务机关执法易于操作。另,税务机关拥有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权力。
对于核定企业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办法也有了明确规定: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核定办法规定了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办法: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对于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核定征收办法规定了应税所得率的幅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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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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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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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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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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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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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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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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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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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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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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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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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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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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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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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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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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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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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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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情况,核定征收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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