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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企业可享75%增值税退税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文章作者:李雪 发布时间:2008-04-11   字体: [ ]  
 
 

  核电企业可享75%增值税退税

  今后,核力发电企业将可享受15年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最高退税比例达到75%。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昨日下发《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统一明确了鼓励核电发展的税收政策。

  通知规定,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增值税退税款将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返还的比例分3个阶段逐级递减,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第六至第十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第十一至第十五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满15个年度以后,企业将不再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原本已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但该政策已于去年内到期的核力发电企业,自政策执行到期后次月起,按新政策核定剩余年度相应的返还比例。去年内新投产的核力发电企业,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日期的次月起新的政策统一执行。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税收政策不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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